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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jin)年来,网约(yue)车行业快速(su)发展,不(bu)少(shao)私家车主利用闲暇时间接单赚取收入。然而,若未及时变更车辆保险性质,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面临保险公司拒赔风险。近(jin)日,北(bei)京西城法(fa)院审结一起因私家车从事网约(yue)车运营引发的保险纠(jiu)纷案件,明确车辆使(shi)用性质变更导致危险显著增加的,商业三者险可拒赔。
跑单途中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
本(ben)案中,李某驾驶案涉车辆与案外人燕某驾驶车辆发生交(jiao)通事故,李某负事故全责。燕某驾驶车辆在(zai)甲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商业保险,甲保险公司代为支(zhi)付了车辆维修费,燕某将已获赔部分的追偿(chang)权转移给(gei)甲保险公司。李某案涉车辆在(zai)乙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jiao)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甲保险公司遂将李某、乙保险公司诉(su)至法(fa)院,请求(qiu)法(fa)院判决李某、乙保险公司承担(dan)赔偿(chang)责任。
据了解,李某投保时填写车辆的使(shi)用性质为“非营业个人”。其中机动车商业保险单特别约(yue)定处记载,“保险车辆为非营业用途,如果改变使(shi)用性质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bu)承担(dan)赔偿(chang)责任”;重要提示处记载:“被保险机动车因改变使(shi)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通知保险人”。
乙保险公司辩称,仅同意支(zhi)付交(jiao)强险项下2000元的保险赔偿(chang)金,不(bu)同意进行商业三者险理赔。李某驾驶的被保险车辆在(zai)投保商业险时使(shi)用性质为“非营业个人”,而李某驾驶案涉车辆进行了营业服务,属于(yu)保险公司不(bu)承担(dan)保险责任的情形。
事故发生于(yu)接单间隙
庭审中,法(fa)院依法(fa)向某网约(yue)车平台调取了李某及案涉车辆的注册(ce)和订单记录,显示案涉事故发生于(yu)上一订单运营完毕6分钟后。
法(fa)院经审理认(ren)为,本(ben)案确定赔偿(chang)责任的关键在(zai)于(yu),李某驾驶案涉车辆跑网约(yue)车的行为,是否改变了车辆使(shi)用性质,乙保险公司能否因此拒赔商业三者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guo)保险法(fa)》第(di)五十二条规定,在(zai)合同有效(xiao)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yue)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yue)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chu)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bu)承担(dan)赔偿(chang)保险金的责任。
法(fa)院认(ren)为,本(ben)案中事故发生时间距上一订单完成时间仅间隔6分钟,此时案涉车辆性质与投保时的“非营业”性质不(bu)符,属于(yu)改变车辆使(shi)用性质的情形,且使(shi)用性质的改变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进而导致案涉事故发生。
在(zai)李某未通知乙保险公司的情况(kuang)下,乙保险公司无需(xu)在(zai)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承担(dan)赔偿(chang)甲保险公司主张款项的责任,在(zai)扣(kou)除(chu)交(jiao)强险赔款后,剩余部分应由侵(qin)权人李某承担(dan)。
最终,法(fa)院判决乙保险公司支(zhi)付交(jiao)强险项下2000元保险赔偿(chang)金,李某支(zhi)付剩余的赔偿(chang)款。判决作(zuo)出后,各方(fang)均未上诉(su),判决现(xian)已生效(xiao)。
保险消费者需(xu)警惕“侥幸心理”
庭审法(fa)官提醒,投保人应就保险人询问的保险重要事项如实(shi)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guo)保险法(fa)》第(di)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kuang)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shi)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shi)告知义务,足以影(ying)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chu)合同。我国(guo)立法(fa)例中采用询问告知的立法(fa)模式,即投保人只对保险人提出询问的事项,就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kuang)予(yu)以告知,保险人未提出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无需(xu)告知。
法(fa)官表(biao)示,投保人对相(xiang)关事项进行如实(shi)告知,是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诚实(shi)守信原则的重要体现(xian),也(ye)是保险合同目的实(shi)现(xian)的重要保障。本(ben)案中,在(zai)保险公司询问案涉车辆性质时,投保人填写为“非营业”,此与案涉车辆在(zai)近(jin)三年长期用于(yu)营业的实(shi)际情况(kuang)不(bu)符合,本(ben)案属于(yu)投保人未履行如实(shi)告知义务的情形,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如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guo)保险法(fa)》第(di)五十二条规定了投保人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本(ben)条背后的法(fa)理基础在(zai)于(yu)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保险费与保险金赔偿(chang)处于(yu)对价关系(xi),即保险人根据投保人如实(shi)告知的有关事项,评估承保风险,从而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费金额。保险法(fa)律关系(xi)成立后,如果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所收取的保险费与保险金赔偿(chang)之间的对应关系(xi)将失去平衡,保险人有权根据变化(hua)的危险情况(kuang),重新评估承保风险,进而决定调整保费或解除(chu)保险合同。
本(ben)案中,“营运”车辆与“非营运”车辆相(xiang)比,使(shi)用频率显著上升(sheng),车辆的行驶环境也(ye)因服务对象的不(bu)同而变得更为复杂(za)多样,一定程度上可能增加车辆发生事故的风险。因此,保险人对于(yu)不(bu)同使(shi)用性质的车辆在(zai)保费费率的设置上也(ye)有明显差(cha)别。本(ben)案中的投保人在(zai)投保时填写的车辆使(shi)用性质为“非营业”,后在(zai)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kuang)下将案涉车辆长期用于(yu)网约(yue)车营运,且在(zai)事故当天仍(reng)有多次运营记录,改变了车辆的使(shi)用性质,导致案涉车辆危险程度显著提升(sheng)进而发生案涉保险事故。所以保险人有权依据相(xiang)关法(fa)律规定及合同约(yue)定拒绝承担(dan)商业三者险的赔偿(chang)责任。
法(fa)官提示,保险消费者在(zai)购买保险时务必如实(shi)告知相(xiang)关信息,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确保个人权益得到(dao)妥善(shan)维护。保险期间,如原为“非营运”性质的保险车辆转而长期用于(yu)“营运”活(huo)动,属于(yu)改变机动车使(shi)用性质的情形,需(xu)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相(xiang)关变更手续,避免后续因保险公司拒赔而产生的理赔纠(jiu)纷与经济损失。
新京报记者 吴梦真
编辑 甘浩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