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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神游戏客退款客服电话
2025-02-23 00:05:57
元神游戏客退款客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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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元宇宙概念与直播经济(ji)交融(rong)的浪潮下,虚拟主播行业以“中之(zhi)人+虚拟形象+流量运(yun)营”的新型模(mo)式崛起,成为数字(zi)经济(ji)领域的热门现象。此类虚拟主播以精美的二次(ci)元动漫形象和(he)有(you)趣的互动方式,在各视频平台(tai)上收(shou)获了大量粉丝。

虚拟主播的魅(mei)力在于其虚拟形象与幕后真人扮演(yan)者“中之(zhi)人”真实身份的分离。因此,网络平台(tai)公司往往会(hui)约束“中之(zhi)人”严格保密个人身份,以维持角色的神秘感。当(dang)这层虚拟“皮套”被“中之(zhi)人”说漏嘴,其造(zao)成的违约损失该(gai)如何准确认定?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某动画公司与虚拟主播“中之(zhi)人”之(zhi)间的合(he)同纠纷案。

直播说漏嘴被诉高额赔(pei)偿

2023年9月,某动画公司为推广旗下原创动漫作(zuo)品,推出了一个虚拟主播角色,并与演(yan)员(yuan)江某签订《合(he)作(zuo)合(he)同》,约定由其担任虚拟主播角色幕后的真人扮演(yan)者,作(zuo)为“中之(zhi)人”进行直播。案涉合(he)同明(ming)确要求,江某不(bu)得泄露个人身份信(xin)息,如若虚拟主播身份被“开盒”则需支(zhi)付违约金(jin)30万元。

据了解,《合(he)作(zuo)合(he)同》所(suo)涉“开盒”,指虚拟主播“中之(zhi)人”的个人身份信(xin)息被公开。互联网对于“开盒”的界定,一般(ban)是(shi)指通过人肉(rou)搜索、盗取账号等手段,来定位“中之(zhi)人”的个人信(xin)息并公之(zhi)于众的行为。一旦被“开盒”,几乎意味着虚拟主播生(sheng)涯的终结。

“我(wo)在我(wo)在,我(wo)是(shi)江XX。”仅(jin)仅(jin)开播17天后,江某就在某次(ci)直播中主动说出了自己的真实姓名。某动画公司认为此举导致“中之(zhi)人”身份泄露,不(bu)仅(jin)造(zao)成直播计划中断,虚拟主播形象受损,更使前期(qi)投入(ru)的百万级动画项目濒(bin)临危机,要求解除合(he)同并向江某索赔(pei)30万元违约金(jin)。

江某则认为,自己在直播中说出名字(zi)的行为并不(bu)构成“开盒”。当(dang)时直播间观众人数稀少,其口述的姓名未(wei)在直播间显(xian)示字(zi)幕,无法与具体身份关联,不(bu)会(hui)对虚拟形象造(zao)成实质(zhi)性影响,公司在未(wei)遭(zao)受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要求其赔(pei)偿30万显(xian)失公平。同时,江某提出反诉,要求某动画公司支(zhi)付自己直播期(qi)间的酬金(jin)2000余元。

属于“开盒”但索赔(pei)过高

关于“开盒”认定标准,通州法院采取缔约目的、合(he)同内容、行业特征三重标准进行了综(zong)合(he)判断。法院认为,合(he)同缔约目的及内容层面,虚拟主播的核心(xin)在于“中之(zhi)人”身份保密,合(he)同明(ming)确约定因江某的过失、故意行为导致虚拟主播被“开盒”的,属于违约行为;江某作(zuo)为演(yan)员(yuan)在直播中提及真实姓名,观众通过搜索可关联其公开信(xin)息,已(yi)违反保密义务,即便仅(jin)有(you)少数观众在场(chang),仍构成合(he)同约定的“开盒”行为;在行业特征层面,虚拟主播的粉丝黏性高度依赖“中之(zhi)人”所(suo)扮演(yan)的虚拟形象的神秘感,江某的过失行为虽未(wei)造(zao)成大规模(mo)泄露,但已(yi)破坏角色人设的完整性,易导致后续负面后果,该(gai)行为应被否定性评价,据此法院认定江某本人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关于损失界定问题,法院认为,尽管合(he)同约定30万元违约金(jin),但案涉虚拟主播流量非常小,尚未(wei)在网上形成热度,“开盒”行为尚未(wei)在网上造(zao)成广泛影响,实际损失较小,且本案无法表现出粉丝受众对江某作(zuo)为“中之(zhi)人”的高度黏性,虚拟主播与江某不(bu)具有(you)“身份同一性”,案涉虚拟形象具有(you)复用价值(zhi)。此外,某动画公司在停播后未(wei)积极寻找替代“中之(zhi)人”,放任损失范围扩大,具有(you)一定责任。

据此,通州法院综(zong)合(he)考虑《合(he)作(zuo)合(he)同》的交易类型、履行情况、履行期(qi)间、当(dang)事人的过错程度、直播数据、直播收(shou)益等情形,认定30万元违约金(jin)过分高于江某“开盒”给某动画公司造(zao)成的实际损失,遵循公平原则和(he)诚信(xin)原则进行衡量,法院酌(zhuo)情确定江某向某动画公司赔(pei)偿违约金(jin)3万元,并驳回江某的反诉请求,认定其违约后无权主张酬金(jin)。该(gai)案判决结果经二审维持,现已(yi)生(sheng)效。

法官提示:

违约金(jin)条款可“梯度设置”

法官庭后表示,虚拟主播是(shi)以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的行为的主体,虚拟主播可分为人工智(zhi)能驱动型与真人驱动型,本案即为真人驱动型虚拟主播,虚拟主播幕后的真人扮演(yan)者即“中之(zhi)人”,他们通过面捕、动捕等技术,使外在虚拟形象呈现出与真人同步的表情与动作(zuo),以此开展网络直播,与观众实时互动,虚拟主播的“外表”虽由代码构建,但其承载(zai)的商(shang)业价值(zhi)与人格权益仍需在法治框架下审慎对待。

那么,在虚拟主播引发高度关注的当(dang)下,如何避免虚拟主播被开盒,更好地促进行业发展呢?法官表示,对于虚拟主播“中之(zhi)人”而言,与网络平台(tai)机构签订合(he)同时,务必(bi)谨慎对待合(he)同条款,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he)义务,要时刻(ke)牢记自己的责任,做好虚拟角色人格权与商(shang)业秘密的双重保护,避免因一时疏忽而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网络平台(tai)而言,制定合(he)同时应确保条款公平合(he)理,充分保障双方的合(he)法权益。对于违约金(jin)条款可采用“梯度设置”,即基础违约金(jin)覆盖实际损失,超额部分与主播“中之(zhi)人”收(shou)入(ru)水(shui)平、合(he)同剩余期(qi)限等动态挂钩(gou),不(bu)能简单(dan)以所(suo)有(you)投入(ru)成本主张损失赔(pei)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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