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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元宇(yu)宙概念与直播经(jing)济交(jiao)融的浪潮下,虚拟主播行业以“中(zhong)之人+虚拟形象+流量运营”的新型模式崛起,成为数字经(jing)济领域的热门(men)现象。此类虚拟主播以精美的二次元动漫形象和有趣的互动方(fang)式,在各(ge)视频(pin)平台上收获了大量粉丝。
虚拟主播的魅(mei)力(li)在于(yu)其虚拟形象与幕(mu)后真(zhen)人扮演者(zhe)“中(zhong)之人”真(zhen)实身份的分离。因此,网络平台公司往往会约束(shu)“中(zhong)之人”严格(ge)保密个人身份,以维持(chi)角色(se)的神秘感。当这层虚拟“皮套”被“中(zhong)之人”说漏嘴,其造成的违约损(sun)失该如何准确认定?
近日,北京(jing)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某动画公司与虚拟主播“中(zhong)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案。
直播说漏嘴被诉高额(e)赔偿
2023年9月,某动画公司为推广旗下原创动漫作品,推出了一个虚拟主播角色(se),并与演员江某签订《合作合同》,约定由(you)其担任虚拟主播角色(se)幕(mu)后的真(zhen)人扮演者(zhe),作为“中(zhong)之人”进行直播。案涉合同明确要(yao)求,江某不得泄(xie)露个人身份信息,如若(ruo)虚拟主播身份被“开盒”则需(xu)支(zhi)付违约金30万元。
据了解,《合作合同》所涉“开盒”,指虚拟主播“中(zhong)之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被公开。互联网对(dui)于(yu)“开盒”的界定,一般(ban)是指通过(guo)人肉搜索、盗取账号等手段,来定位“中(zhong)之人”的个人信息并公之于(yu)众的行为。一旦被“开盒”,几乎意味着虚拟主播生涯的终结。
“我在我在,我是江XX。”仅仅开播17天后,江某就(jiu)在某次直播中(zhong)主动说出了自己的真(zhen)实姓名。某动画公司认为此举导致(zhi)“中(zhong)之人”身份泄(xie)露,不仅造成直播计划中(zhong)断,虚拟主播形象受损(sun),更使前期投入的百万级(ji)动画项目濒临危(wei)机,要(yao)求解除合同并向江某索赔30万元违约金。
江某则认为,自己在直播中(zhong)说出名字的行为并不构成“开盒”。当时直播间观(guan)众人数稀少(shao),其口述的姓名未在直播间显示字幕(mu),无法与具体身份关联,不会对(dui)虚拟形象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在未遭受实际(ji)损(sun)失的情况(kuang)下要(yao)求其赔偿30万显失公平。同时,江某提出反诉,要(yao)求某动画公司支(zhi)付自己直播期间的酬金2000余(yu)元。
属(shu)于(yu)“开盒”但索赔过(guo)高
关于(yu)“开盒”认定标(biao)准,通州法院采取缔约目的、合同内容、行业特征三重标(biao)准进行了综合判断。法院认为,合同缔约目的及内容层面,虚拟主播的核心在于(yu)“中(zhong)之人”身份保密,合同明确约定因江某的过(guo)失、故意行为导致(zhi)虚拟主播被“开盒”的,属(shu)于(yu)违约行为;江某作为演员在直播中(zhong)提及真(zhen)实姓名,观(guan)众通过(guo)搜索可关联其公开信息,已违反保密义务(wu),即便仅有少(shao)数观(guan)众在场,仍(reng)构成合同约定的“开盒”行为;在行业特征层面,虚拟主播的粉丝黏(nian)性高度依赖“中(zhong)之人”所扮演的虚拟形象的神秘感,江某的过(guo)失行为虽未造成大规模泄(xie)露,但已破(po)坏角色(se)人设的完整(zheng)性,易导致(zhi)后续负面后果,该行为应(ying)被否(fou)定性评(ping)价,据此法院认定江某本(ben)人需(xu)承(cheng)担相(xiang)关法律(lu)责任。
关于(yu)损(sun)失界定问题,法院认为,尽管合同约定30万元违约金,但案涉虚拟主播流量非常(chang)小,尚未在网上形成热度,“开盒”行为尚未在网上造成广泛影响,实际(ji)损(sun)失较小,且本(ben)案无法表现出粉丝受众对(dui)江某作为“中(zhong)之人”的高度黏(nian)性,虚拟主播与江某不具有“身份同一性”,案涉虚拟形象具有复(fu)用价值。此外,某动画公司在停播后未积极寻找替(ti)代“中(zhong)之人”,放任损(sun)失范围扩大,具有一定责任。
据此,通州法院综合考虑《合作合同》的交(jiao)易类型、履行情况(kuang)、履行期间、当事人的过(guo)错(cuo)程度、直播数据、直播收益等情形,认定30万元违约金过(guo)分高于(yu)江某“开盒”给某动画公司造成的实际(ji)损(sun)失,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法院酌情确定江某向某动画公司赔偿违约金3万元,并驳回(hui)江某的反诉请求,认定其违约后无权主张酬金。该案判决结果经(jing)二审维持(chi),现已生效。
法官(guan)提示:
违约金条款可“梯度设置”
法官(guan)庭后表示,虚拟主播是以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的行为的主体,虚拟主播可分为人工智(zhi)能驱动型与真(zhen)人驱动型,本(ben)案即为真(zhen)人驱动型虚拟主播,虚拟主播幕(mu)后的真(zhen)人扮演者(zhe)即“中(zhong)之人”,他们(men)通过(guo)面捕、动捕等技术,使外在虚拟形象呈现出与真(zhen)人同步的表情与动作,以此开展网络直播,与观(guan)众实时互动,虚拟主播的“外表”虽由(you)代码(ma)构建(jian),但其承(cheng)载的商业价值与人格(ge)权益仍(reng)需(xu)在法治框架下审慎对(dui)待。
那么,在虚拟主播引发高度关注的当下,如何避免虚拟主播被开盒,更好地促进行业发展呢?法官(guan)表示,对(dui)于(yu)虚拟主播“中(zhong)之人”而言,与网络平台机构签订合同时,务(wu)必谨慎对(dui)待合同条款,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li)和义务(wu),要(yao)时刻牢记自己的责任,做(zuo)好虚拟角色(se)人格(ge)权与商业秘密的双重保护,避免因一时疏忽而承(cheng)担法律(lu)责任。
对(dui)于(yu)网络平台而言,制(zhi)定合同时应(ying)确保条款公平合理,充分保障双方(fang)的合法权益。对(dui)于(yu)违约金条款可采用“梯度设置”,即基(ji)础违约金覆盖实际(ji)损(sun)失,超额(e)部分与主播“中(zhong)之人”收入水平、合同剩余(yu)期限等动态挂钩(gou),不能简单以所有投入成本(ben)主张损(sun)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