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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ke)技日报记者 代小佩
实(shi)验室专利卡在国有资产管(guan)理流程,学术不(bu)端侵蚀科(ke)研诚信根基,数据权属模糊制约数字经济活力……这些阻碍科(ke)技创新的“堵点”,或将迎来系(xi)统性疏通(tong)。
近日,《最高人民(min)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ke)技创新的意见(jian)》(以下简称《意见(jian)》)发布(bu),从总体(ti)要求、依法加强科(ke)技创新成果保护、创新主(zhu)体(ti)保护、创新行为保护、科(ke)技创新法治化(hua)国际化(hua)市场(chang)环(huan)境建设和司法保护体(ti)制机制建设等方面(mian)提(ti)出了25条共计98项(xiang)切实(shi)可(ke)行的政策举措,全面(mian)覆盖刑事、民(min)事、行政三大审判领(ling)域,从司法政策、裁(cai)判规则、体(ti)制机制、队伍建设等多个(ge)维度提(ti)出明确(que)要求。
调整成果转(zhuan)化(hua)收益分配
近年来,各地相继出台一系(xi)列促进科(ke)技成果转(zhuan)化(hua)的政策,但科(ke)研人员“不(bu)愿转(zhuan)”“不(bu)敢转(zhuan)”“不(bu)能转(zhuan)”现象依然存在。这背后,法律体(ti)系(xi)中存在的“栓塞点”不(bu)容(rong)忽视(shi)。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专利审判庭(ting)三级(ji)高级(ji)法官石静(jing)涵在接受科(ke)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说(shuo),虽然促进科(ke)技成果转(zhuan)化(hua)法等法律设定(ding)了激励科(ke)研人员进行成果转(zhuan)化(hua)的措施(shi),但是依然强调科(ke)技成果的职务属性,且科(ke)技成果转(zhuan)化(hua)需经申请、评估、定(ding)价、批准等一系(xi)列复杂(za)流程。“这在一定(ding)程度上造成科(ke)研人员‘不(bu)愿转(zhuan)’‘不(bu)敢转(zhuan)’。此外,多数科(ke)技成果停(ting)留在实(shi)验室阶段,技术成熟(shu)度不(bu)高,客观上阻碍了科(ke)技成果落(luo)地应用,产生‘不(bu)能转(zhuan)’问题。”石静(jing)涵坦言。
针对“不(bu)愿转(zhuan)”“不(bu)敢转(zhuan)”“不(bu)能转(zhuan)”痼疾(ji),《意见(jian)》开出一剂(ji)“药方”:依法保护科(ke)技人员在科(ke)技成果转(zhuan)化(hua)收益分配上享有更大自主(zhu)权。
石静(jing)涵介绍,《意见(jian)》明确(que)支持职务科(ke)技成果赋权等激励制度改革。这不(bu)仅可(ke)以充(chong)分发挥科(ke)研人员在科(ke)技成果转(zhuan)化(hua)过程中的“主(zhu)人翁”作用,鼓励他们心(xin)无旁骛搞研究,还能优化(hua)科(ke)研成果转(zhuan)化(hua)流程,提(ti)升科(ke)技成果转(zhuan)化(hua)效率。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hui)提(ti)出,激发全社会(hui)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意见(jian)》强调依法加强科(ke)技创新主(zhu)体(ti)司法保护,正是对上述要求的落(luo)实(shi)。
“《意见(jian)》第三部分主(zhu)要从确(que)定(ding)科(ke)技成果权益归属、审理技术合同纠纷、优化(hua)创新主(zhu)体(ti)运(yun)作机制、保障科(ke)技人员正常(chang)合理流动和履职五个(ge)方面(mian),对依法加强科(ke)技创新主(zhu)体(ti)司法保护明确(que)裁(cai)判规则。”最高人民(min)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发布(bu)《意见(jian)》时介绍。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jian)》第十条明确(que),单位基于职务发明成果获得的侵权损(sun)害赔偿,在扣除必要的维权开支后,可(ke)以作为发明人奖励报酬的计算(suan)基础。“这是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确(que)科(ke)研人员可(ke)以在科(ke)技成果侵权赔偿中获得利益补(bu)偿。”石静(jing)涵说(shuo)。
严(yan)惩侵权和腐败行为
通(tong)过诉讼干扰竞争对手正常(chang)发展(zhan),买(mai)卖、代写、代投论(lun)文,在国家重点工程中贪污受贿……这种种行为破坏了科(ke)研生态,阻碍了科(ke)技创新的发展(zhan)。
“随着当前科(ke)技成果转(zhuan)化(hua)应用的快速发展(zhan),成果转(zhuan)化(hua)模式、收益分配方式、参与主(zhu)体(ti)正面(mian)临着深度调整。比(bi)如(ru),在涉及科(ke)技成果转(zhuan)化(hua)职务犯罪认定(ding)过程中,面(mian)临非法转(zhuan)让(rang)职务技术成果难以认定(ding)、各类规范的评价衔接不(bu)畅、个(ge)案的罪责(ze)评价不(bu)充(chong)分等问题,亟需出台新的科(ke)研反腐法规,厘清科(ke)研成果的权益分配、学者智力成果的产权归属等实(shi)质性问题。”石静(jing)涵说(shuo),“科(ke)研反腐政策需尽可(ke)能缩(suo)小模糊地带,以保障科(ke)技创新高质量发展(zhan)。”
《意见(jian)》明确(que)提(ti)出,要依法打击遏制阻碍科(ke)技创新行为,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科(ke)研生态,并对惩治科(ke)研造假、学术腐败等问题也(ye)作出明确(que)规定(ding)。
“《意见(jian)》的发布(bu),是对科(ke)研成果保护、产权收益保护相应空白(bai)的填补(bu)。它对当前成果产权、转(zhuan)化(hua)风险等瓶颈问题予(yu)以关注,可(ke)有效净化(hua)科(ke)研生态、引领(ling)诚实(shi)信用原则根植科(ke)研领(ling)域。”石静(jing)涵说(shuo)。
《意见(jian)》还要求,准确(que)理解把握鼓励创新、宽容(rong)失败的容(rong)错纠错机制。谈及如(ru)何落(luo)实(shi)该要求,石静(jing)涵说(shuo):“司法部门要结合科(ke)技创新活动的实(shi)践,厘清错与非错的边界,依法采信证据,最大程度还原和认定(ding)科(ke)技创新活动的过程,从而准确(que)认定(ding)科(ke)技创新人员责(ze)任。这对人民(min)法院是一个(ge)比(bi)较新的课题,需要相关部门共同落(luo)实(shi),以及社会(hui)各界共同监督。”
“同时,也(ye)需要清醒地认识到,容(rong)错纠错机制并不(bu)是科(ke)技创新活动中不(bu)负责(ze)任、天马行空或者逃避责(ze)任的‘免死金牌’。容(rong)错是宽容(rong)而不(bu)是放纵,免责(ze)是豁免而不(bu)是轻纵,公平合理的容(rong)错纠错需要借助司法和行政的‘组合拳’。”石静(jing)涵补(bu)充(chong)道。
强化(hua)数据经济司法保护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zhan),数据权益愈发成为创新主(zhu)体(ti)和参与主(zhu)体(ti)的重要资产。为了加强对数字经济的司法保护,《意见(jian)》从妥善处(chu)理数据权益纠纷、完善数据使用规则两方面(mian)作出规定(ding)。“这两方面(mian)规定(ding),及时回(hui)应了当前数字经济新业(ye)态下的司法保护难点和热点问题。”石静(jing)涵说(shuo)。
在妥善处(chu)理数据权益纠纷方面(mian),《意见(jian)》明确(que)要求,准确(que)适用民(min)法典、个(ge)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规定(ding),妥善处(chu)理涉及人格权、财产权等数据纠纷,遏制侵权行为,加强数据保护。“这意味着,无论(lun)是个(ge)人数据隐私(si)权益还是企业(ye)数据资产,都将在司法层(ceng)面(mian)得到有力保障,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zhan)营造安全有序的环(huan)境。”石静(jing)涵说(shuo)。
在推动数据使用规则完善方面(mian),《意见(jian)》指出,推动建立(li)完善数据产权归属认定(ding)、市场(chang)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规则。“这些规则的明确(que),为数字经济流通(tong)市场(chang)奠(dian)定(ding)了稳固基石,确(que)保数据信息在规范、合法的框(kuang)架下传递,有利于进一步激发数据要素(su)的市场(chang)活力,夯实(shi)数字经济的司法保护基础。”石静(jing)涵解释。
“从宏观层(ceng)面(mian)看,《意见(jian)》的出台有助于加强我(wo)国在数字经济领(ling)域引领(ling)司法规则的话语权,抢(qiang)占国际竞争制高点。从微观角度看,《意见(jian)》能为企业(ye)和个(ge)人在数字经济活动中的行为提(ti)供清晰(xi)边界,有效指引依法活动,规避法律风险,极大激励创新主(zhu)体(ti)加大在数字创新上的投入(ru),推动数字领(ling)域技术升级(ji)。”石静(jing)涵说(shuo)。
从实(shi)验室到法庭(ting),从数据流到法治链,这份(fen)司法文件有助于重构中国创新的底(di)层(ceng)逻辑。“当这些举措转(zhuan)化(hua)为具体(ti)的审判实(shi)践,人们看到的不(bu)仅是司法政策和法律条文的演进,更是一个(ge)国家向科(ke)技强国迈进的法治化(hua)注脚。”石静(jing)涵说(shuo)。
来源:科(ke)技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