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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易分期客服电话
2025-02-24 08:04:08
融易分期客服电话

融易分期客服电话及时调整产品策略,以确保政策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腾讯天游信息科技全国有限公司的客服团队经过严格培训,公司通过不断完善客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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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约车行业快速发展,不少私(si)家车主利用闲暇时间接单赚取收入(ru)。然而,若未及时变更车辆保险性质,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面临保险公司拒赔(pei)风险。近日,北京西城法院审结一起因私(si)家车从事网约车运营引发的保险纠纷案件,明确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导致危险显著增加的,商业三者险可拒赔(pei)。

跑单途中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pei)商业险

本案中,李某驾驶案涉车辆与案外人燕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李某负事故全责。燕某驾驶车辆在甲保险公司处投(tou)保了商业保险,甲保险公司代为支付了车辆维修费(fei),燕某将已(yi)获赔(pei)部分的追偿权转移给甲保险公司。李某案涉车辆在乙保险公司处投(tou)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甲保险公司遂将李某、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乙保险公司承担(dan)赔(pei)偿责任。

据了解,李某投(tou)保时填写(xie)车辆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个人”。其中机(ji)动车商业保险单特别(bie)约定处记(ji)载(zai),“保险车辆为非营业用途,如果改(gai)变使用性质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dan)赔(pei)偿责任”;重要提示处记(ji)载(zai):“被保险机(ji)动车因改(gai)变使用性质等(deng)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ying)通知(zhi)保险人”。

乙保险公司辩称,仅同意支付交强险项下2000元的保险赔(pei)偿金,不同意进行商业三者险理赔(pei)。李某驾驶的被保险车辆在投(tou)保商业险时使用性质为“非营业个人”,而李某驾驶案涉车辆进行了营业服务,属于保险公司不承担(dan)保险责任的情形。

事故发生于接单间隙

庭(ting)审中,法院依法向(xiang)某网约车平台调取了李某及案涉车辆的注册和订单记(ji)录(lu),显示案涉事故发生于上一订单运营完毕6分钟后。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确定赔(pei)偿责任的关键在于,李某驾驶案涉车辆跑网约车的行为,是否改(gai)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乙保险公司能否因此拒赔(pei)商业三者险。

根(gen)据《中华(hua)人民共(gong)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ying)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zhi)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fei)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zhi)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dan)赔(pei)偿保险金的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事故发生时间距上一订单完成时间仅间隔6分钟,此时案涉车辆性质与投(tou)保时的“非营业”性质不符,属于改(gai)变车辆使用性质的情形,且使用性质的改(gai)变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进而导致案涉事故发生。

在李某未通知(zhi)乙保险公司的情况下,乙保险公司无需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承担(dan)赔(pei)偿甲保险公司主张款项的责任,在扣除交强险赔(pei)款后,剩余部分应(ying)由侵权人李某承担(dan)。

最(zui)终,法院判决乙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项下2000元保险赔(pei)偿金,李某支付剩余的赔(pei)偿款。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现(xian)已(yi)生效。

保险消费(fei)者需警惕(ti)“侥幸心理”

庭(ting)审法官(guan)提醒,投(tou)保人应(ying)就保险人询问的保险重要事项如实(shi)告(gao)知(zhi)。

《中华(hua)人民共(gong)和国保险法》第十六(liu)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tou)保人应(ying)当如实(shi)告(gao)知(zhi)。投(tou)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shi)告(gao)知(zhi)义务,足以影(ying)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fei)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我国立法例中采(cai)用询问告(gao)知(zhi)的立法模(mo)式,即投(tou)保人只对保险人提出询问的事项,就其知(zhi)道或应(ying)当知(zhi)道的情况予(yu)以告(gao)知(zhi),保险人未提出询问的事项,投(tou)保人无需告(gao)知(zhi)。

法官(guan)表示,投(tou)保人对相关事项进行如实(shi)告(gao)知(zhi),是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诚实(shi)守信原则的重要体(ti)现(xian),也是保险合同目的实(shi)现(xian)的重要保障。本案中,在保险公司询问案涉车辆性质时,投(tou)保人填写(xie)为“非营业”,此与案涉车辆在近三年长期用于营业的实(shi)际情况不符合,本案属于投(tou)保人未履行如实(shi)告(gao)知(zhi)义务的情形,导致保险公司拒赔(pei)。

如前述,《中华(hua)人民共(gong)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投(tou)保人的危险增加通知(zhi)义务。本条背后的法理基础在于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保险费(fei)与保险金赔(pei)偿处于对价关系,即保险人根(gen)据投(tou)保人如实(shi)告(gao)知(zhi)的有关事项,评估承保风险,从而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费(fei)金额。保险法律(lu)关系成立后,如果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所收取的保险费(fei)与保险金赔(pei)偿之间的对应(ying)关系将失去平衡(heng),保险人有权根(gen)据变化的危险情况,重新评估承保风险,进而决定调整保费(fei)或解除保险合同。

本案中,“营运”车辆与“非营运”车辆相比,使用频率显著上升(sheng),车辆的行驶环境也因服务对象的不同而变得更为复(fu)杂多样,一定程度上可能增加车辆发生事故的风险。因此,保险人对于不同使用性质的车辆在保费(fei)费(fei)率的设置(zhi)上也有明显差(cha)别(bie)。本案中的投(tou)保人在投(tou)保时填写(xie)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业”,后在未通知(zhi)保险公司的情况下将案涉车辆长期用于网约车营运,且在事故当天仍有多次运营记(ji)录(lu),改(gai)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案涉车辆危险程度显著提升(sheng)进而发生案涉保险事故。所以保险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lu)规定及合同约定拒绝(jue)承担(dan)商业三者险的赔(pei)偿责任。

法官(guan)提示,保险消费(fei)者在购买(mai)保险时务必如实(shi)告(gao)知(zhi)相关信息,切勿抱(bao)有侥幸心理,以确保个人权益得到妥善(shan)维护。保险期间,如原为“非营运”性质的保险车辆转而长期用于“营运”活动,属于改(gai)变机(ji)动车使用性质的情形,需及时通知(zhi)保险公司,办理相关变更手(shou)续,避免后续因保险公司拒赔(pei)而产生的理赔(pei)纠纷与经济损失。

新京报记(ji)者 吴梦(meng)真

编辑(ji) 甘浩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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