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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0日讯 浙江证监局近日发布的(de)关于对平(ping)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采取出具(ju)警示函(han)措施的(de)决定显示,经查,平(ping)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个别从业人(ren)员在从业期间,存在违规向客户提供开通创业板交易权(quan)限的(de)知识测(ce)评答(da)案,在投资顾(gu)问服(fu)务(wu)协(xie)议已到期的(de)情况下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de)情形,反映出平(ping)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合规管理不到位、内部控(kong)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jin)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hui)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者(zhe)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hui)令第130号)第三条以及《证券投资顾(gu)问业务(wu)暂行规定》(证监会(hui)公告〔2020〕6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de)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jin)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hui)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者(zhe)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hui)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及《证券投资顾(gu)问业务(wu)暂行规定》(证监会(hui)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平(ping)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采取出具(ju)警示函(han)的(de)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查,韩冰清在平(ping)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从业期间,存在违规向客户提供开通创业板交易权(quan)限的(de)知识测(ce)评答(da)案,在投资顾(gu)问服(fu)务(wu)协(xie)议已到期的(de)情况下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de)情形。以上行为(wei)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jin)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hui)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ren)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hui)公告〔2020〕20号)第十一条以及《证券投资顾(gu)问业务(wu)暂行规定》(证监会(hui)公告〔2020〕66号)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的(de)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jin)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hui)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ren)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hui)公告〔2020〕20号)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以及《证券投资顾(gu)问业务(wu)暂行规定》(证监会(hui)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韩冰清采取出具(ju)警示函(han)的(de)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证监会(hui)网站1月10日披露了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平(ping)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ju)警示函(han)措施的(de)决定。经查,平(ping)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wu)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分支机构合规人(ren)员配(pei)备不到位,二是对营销宣传推介材料审核把关不严,三是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jin)异常情形,四是相关业务(wu)协(xie)议保存不完整,对于投资者(zhe)信息核对不充分。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平(ping)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ju)警示函(han)的(de)行政监管措施。
广东(dong)证监局网站1月24日披露了关于对平(ping)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ju)警示函(han)措施的(de)决定(〔2025〕13号)、关于对彭朝(chao)晖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de)决定(〔2025〕14号)、关于对李广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de)决定(〔2025〕15号)。
经查,平(ping)安证券是昆(kun)腾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cheng)“昆(kun)腾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de)保荐机构。为(wei)避(bi)免(mian)昆(kun)腾微第一大股东(dong)向管理层及员工低价转让(rang)股份事项构成股份支付,平(ping)安证券项目组(zu)为(wei)昆(kun)腾微设计(ji)解(jie)决方案并推动实施,以掩盖真实交易。上述事项导致昆(kun)腾微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存在虚(xu)假记载。彭朝(chao)晖作为(wei)该项目组(zu)实际团队负责人(ren),李广辉作为(wei)该项目的(de)签字保荐代表(biao)人(ren),均(jun)参与沟(gou)通设计(ji)了上述解(jie)决方案。
广东(dong)证监局决定对平(ping)安证券采取出具(ju)警示函(han)的(de)行政监管措施,对彭朝(chao)晖、李广辉采取监管谈话的(de)行政监管措施。广东(dong)证监局指出,平(ping)安证券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xiao)措施切实整改,提高员工合规意识,提升内控(kong)管理水平(ping)。
天眼查APP显示,平(ping)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li)于1996年,位于广东(dong)省深圳市,是一家以从事资本市场服(fu)务(wu)为(wei)主(zhu)的(de)企业。企业注(zhu)册资本1380000万人(ren)民币(bi),实缴资本857395.18万人(ren)民币(bi)。中国平(ping)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cheng)“中国平(ping)安”,601318.SH)直接持股40.96%,通过平(ping)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股55.59%。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jin)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hui)令第166号)第六条规定:证券基金(jin)经营机构开展(zhan)各(ge)项业务(wu),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jian)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lie)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jie)客户的(de)基本信息、财务(wu)状况、投资经验(yan)、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lei)别和产品、服(fu)务(wu)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de)产品、服(fu)务(wu)提供给(gei)适合的(de)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wei),动态(tai)监控(kong)客户交易活(huo)动,及时报(bao)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wei),不得为(wei)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huo)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ren)员执业行为(wei),督促工作人(ren)员勤勉尽责,防范其(qi)利用职(zhi)务(wu)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quan)限或者(zhe)其(qi)他损害客户合法权(quan)益的(de)行为(wei)。
(五)有效(xiao)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qi)工作人(ren)员利用该信息买卖(mai)证券、建议他人(ren)买卖(mai)证券,或者(zhe)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tong)客户之间、公司不同(tong)业务(wu)之间的(de)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ping)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lian)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wu),保证关联(lian)交易的(de)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lian)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wei)对证券市场的(de)影响,采取有效(xiao)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jin)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hui)令第166号)第十条规定:证券基金(jin)经营机构各(ge)部门、各(ge)分支机构和各(ge)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cheng)下属各(ge)单位)负责人(ren)负责落实本单位的(de)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基金(jin)经营机构全(quan)体工作人(ren)员应当遵守与其(qi)执业行为(wei)有关的(de)法律(lu)、法规和准则,主(zhu)动识别、控(kong)制其(qi)执业行为(wei)的(de)合规风险,并对其(qi)执业行为(wei)的(de)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ge)单位及工作人(ren)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wei)或者(zhe)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zhu)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ren)报(bao)告。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jin)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hui)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jin)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de),中国证监会(hui)可以采取出具(ju)警示函(han)、责令定期报(bao)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de)董(dong)事、监事、高级管理人(ren)员和其(qi)他责任人(ren)员,可以采取出具(ju)警示函(han)、责令参加培训(xun)、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ren)定为(wei)不适当人(ren)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jin)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quan)、内部控(kong)制不完善等情形的(de),对证券基金(jin)经营机构及其(qi)直接负责的(de)董(dong)事、监事、高级管理人(ren)员和其(qi)他直接责任人(ren)员,依照《中华人(ren)民共(gong)和国证券投资基金(jin)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投资者(zhe)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hui)令第130号)第三条规定:向投资者(zhe)销售(shou)证券期货产品或者(zhe)提供证券期货服(fu)务(wu)的(de)机构(以下简称(cheng)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lu)、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qi)他有关规定,在销售(shou)产品或者(zhe)提供服(fu)务(wu)的(de)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zhi),全(quan)面了解(jie)投资者(zhe)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zhe)服(fu)务(wu)信息,科学有效(xiao)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zhe)的(de)不同(tong)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zhe)服(fu)务(wu)的(de)不同(tong)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de)适当性匹配(pei)意见,将适当的(de)产品或者(zhe)服(fu)务(wu)销售(shou)或者(zhe)提供给(gei)适合的(de)投资者(zhe),并对违法违规行为(wei)承担法律(lu)责任。
《证券期货投资者(zhe)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hui)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de),中国证监会(hui)及其(qi)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qi)直接负责的(de)主(zhu)管人(ren)员和其(qi)他直接责任人(ren)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ju)警示函(han)等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投资顾(gu)问业务(wu)暂行规定》(证监会(hui)公告〔2020〕66号)第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xun)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gu)问服(fu)务(wu),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gu)问服(fu)务(wu)协(xie)议,并对协(xie)议实行编号管理。协(xie)议应当包括下列(lie)内容:
(一)当事人(ren)的(de)权(quan)利义务(wu);
(二)证券投资顾(gu)问服(fu)务(wu)的(de)内容和方式;
(三)证券投资顾(gu)问的(de)职(zhi)责和禁止行为(wei);
(四)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争议或者(zhe)纠纷解(jie)决方式;
(六)终止或者(zhe)解(jie)除协(xie)议的(de)条件和方式。
证券投资顾(gu)问服(fu)务(wu)协(xie)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xie)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jie)除协(xie)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xun)机构收到客户解(jie)除协(xie)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gu)问服(fu)务(wu)协(xie)议解(jie)除。
《证券投资顾(gu)问业务(wu)暂行规定》(证监会(hui)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投资顾(gu)问不得通过广播(bo)、电视、网络、报(bao)刊等公众媒(mei)体,作出买入、卖(mai)出或者(zhe)持有具(ju)体证券的(de)投资建议。
以下为(wei)原文:
关于对平(ping)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采取出具(ju)警示函(han)措施的(de)决定
平(ping)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经查,你公司个别从业人(ren)员在从业期间,存在违规向客户提供开通创业板交易权(quan)限的(de)知识测(ce)评答(da)案,在投资顾(gu)问服(fu)务(wu)协(xie)议已到期的(de)情况下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de)情形,反映出你公司合规管理不到位、内部控(kong)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jin)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hui)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者(zhe)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hui)令第130号)第三条以及《证券投资顾(gu)问业务(wu)暂行规定》(证监会(hui)公告〔2020〕6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de)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jin)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hui)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者(zhe)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hui)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及《证券投资顾(gu)问业务(wu)暂行规定》(证监会(hui)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ju)警示函(han)的(de)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fu),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hui)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xia)权(quan)的(de)人(ren)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月23日
关于对韩冰清采取出具(ju)警示函(han)措施的(de)决定
韩冰清:
经查,你在平(ping)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从业期间,存在违规向客户提供开通创业板交易权(quan)限的(de)知识测(ce)评答(da)案,在投资顾(gu)问服(fu)务(wu)协(xie)议已到期的(de)情况下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de)情形。以上行为(wei)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jin)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hui)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ren)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hui)公告〔2020〕20号)第十一条以及《证券投资顾(gu)问业务(wu)暂行规定》(证监会(hui)公告〔2020〕66号)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的(de)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jin)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hui)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ren)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hui)公告〔2020〕20号)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以及《证券投资顾(gu)问业务(wu)暂行规定》(证监会(hui)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ju)警示函(han)的(de)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切实增强合规意识,规范展(zhan)业行为(wei),杜绝违规行为(wei)再次发生(sheng)。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fu),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hui)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xia)权(quan)的(de)人(ren)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