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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等欺诈发行债券案,会计师主动指(zhi)导造假(jia);吴某某等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安(an)排工作人员编造扇贝(bei)死亡(wang)原因掩盖虚假(jia)财务数(shu)据;蒋某某内(nei)幕交易案,内(nei)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nei)幕消息提前卖出股票避免损失(shi);赵某某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期货公司资管部(bu)原副(fu)总挪用资金为他人股票交易提供场外配资,操纵股票价(jia)格……
据微信公众号“最(zui)高(gao)人民检(jian)察院”消息,2月21日,最(zui)高(gao)人民检(jian)察院与中国证券监督(du)管理委(wei)员会联合召(zhao)开“依法从(cong)严打(da)击证券违法犯(fan)罪 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新闻(wen)发布会,发布最(zui)高(gao)检(jian)第五(wu)十五(wu)批指(zhi)导性案例(证券犯(fan)罪主题),其中共有4个案例。曾受到市场广泛关(guan)注的“獐子岛扇贝(bei)跑路案”入选该(gai)批指(zhi)导性案例。
最(zui)高(gao)人民检(jian)察院党组成员、副(fu)检(jian)察长葛晓燕会上表示(shi):“这次发布的最(zui)高(gao)检(jian)第55批指(zhi)导性案例,涵盖财务造假(jia)、欺诈发行、违规披露、内(nei)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重点打(da)击领域,对上市公司实控人、董事长、高(gao)管、金融从(cong)业人员、中介组织人员以(yi)及(ji)非法获取内(nei)幕信息人员等全链条追责(ze),引导警示(shi)上市公司、金融机构(gou)、中介组织等市场各方主体(ti)依法融资、合法交易、诚信经营、履职尽责(ze),推动形成崇(chong)法守信的良好资本市场生态。”
发布会现场最(zui)高(gao)检(jian)官(guan)网
案例详情如下:
吴某某等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某,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裁。
被告人梁某,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总工程师、常务副(fu)总裁。
被告人勾某,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财务总监。
被告人孙某某、刘某,分别系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会秘书、原财务总监助理;被告人邹某某,系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牧场群原财务负责(ze)人;被告人石某某、张某及(ji)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赵某,系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殖分公司工作人员。
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yi)下简(jian)称“甲公司”)系深(shen)圳(chou)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16年,因甲公司已连续(xu)两年亏损,为防(fang)止公司连续(xu)三年亏损被暂停上市,吴某某指(zhi)使勾某组织人员进行财务造假(jia)以(yi)虚增利润。邹某某安(an)排负责(ze)底播扇贝(bei)养殖的增殖分公司人员张某、石某某具体(ti)修改“作业区域坐标(biao)”和“采捕亩数(shu)”,形成虚假(jia)的2016年度和2017年度《月底播贝(bei)采捕记录表》,以(yi)调减虾夷扇贝(bei)采捕面积,实际采捕面积从(cong)69.41万亩调减为55.48万亩,减少采捕成本。增殖分公司人员于某某、赵某配合在该(gai)采捕记录表上签(qian)字,刘某将增殖分公司上报的《月底播贝(bei)采捕记录表》汇总后(hou)形成报表,层报勾某、孙某某、梁某、吴某某审核同(tong)意后(hou)编入2016年财务报告,共虚减营业成本6000余万元。吴某某还指(zhi)使上述人员对部(bu)分海域已经不存在的扇贝(bei)应作核销处理的不作核销处理,虚减营业外支出7000余万元。综上,在甲公司公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中,共虚增利润1.3亿余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e)的158.11%。
2017年末至2018年初,为了核销往年度的虚增利润,且为能够对2016年实际已经采捕但(dan)未作记录的隐瞒采捕区域重新播种扇贝(bei)苗,吴某某指(zhi)使上述公司人员,调增虾夷扇贝(bei)采捕面积以(yi)增加采捕成本,实际采捕面积从(cong)54.91万亩调增为60.7万亩,虚增营业成本6000余万元。另(ling)外,通过在上述隐瞒海域增设抽测点位、编造扇贝(bei)死亡(wang)的方式,对已采捕海域的扇贝(bei)进行虚假(jia)核销、减值,虚增营业外支出和资产减值损失(shi)2.1亿余元。综上,在甲公司公开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中,共虚减利润2.7亿余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e)的38.57%。
吴某某等人还犯(fan)诈骗罪、串通投标(biao)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检(jian)察机关(guan)履职过程】
(一)审查逮捕
2021年4月27日、5月24日、7月20日,辽宁省大连市公安(an)局先后(hou)以(yi)涉(she)嫌(xian)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等对勾某、吴某某、邹某某等犯(fan)罪嫌(xian)疑人提请批准逮捕。大连市人民检(jian)察院认为,查清每月虾夷扇贝(bei)成本结转的依据即“当期实际采捕面积”是认定是否存在财务造假(jia)的关(guan)键。经审查,中国证监会调取的甲公司采捕船(chuan)只的北斗导航海上航行定位信息,及(ji)其委(wei)托中科宇图股份有限公司(以(yi)下简(jian)称“中科宇图”)、中国水产科学院东海所(以(yi)下简(jian)称“东海所”)根据导航定位信息还原的采捕船(chuan)只真实航行轨(gui)迹和真实采捕海域等关(guan)键证据,能够证明甲公司2016年和2017年伪造并虚假(jia)披露采捕面积、捕捞成本与经营利润的犯(fan)罪事实,遂于2021年4月30日、5月31日、7月26日对吴某某等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同(tong)时,检(jian)察机关(guan)审查发现,吴某某等人到案后(hou)否认财务造假(jia),拒不提供采捕船(chuan)只航海日志、出海捕捞区域记录;办公系统中扇贝(bei)采捕面积和采捕成本的数(shu)据被人为销毁,反映篡改财务数(shu)据过程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删除;海底的抽测盘点情况已无法再现,真实捕捞状况不明,不能认定账面记载的成本、利润是否真实。检(jian)察机关(guan)要求公安(an)机关(guan)继续(xu)开展针对性侦查取证工作。一是调取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guan)于利用卫星定位数(shu)据复原船(chuan)只作业状态点位的原理说明,证明利用卫星数(shu)据复原真实采捕海域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二是调取甲公司船(chuan)只采捕图、底播图、燃油补贴领取情况,审查其与卫星轨(gui)迹复原图是否互相印证,查明复原图的准确性。三是以(yi)卫星复原采捕面积为基础,对甲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还原真实财务数(shu)据,查明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对成本、营业外支出、利润等造假(jia)的具体(ti)数(shu)额(e)。四是调取甲公司公文审批单、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等书证,审查是否有吴某某和孙某某的签(qian)名,查明吴、孙二人的主观(guan)故意。
(二)审查起诉
2021年8月31日,大连市公安(an)局根据继续(xu)侦查提纲收集相关(guan)证据后(hou),以(yi)吴某某、勾某、梁某、孙某某、刘某、邹某某、石某某、张某、于某某、赵某等人涉(she)嫌(xian)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等向大连市人民检(jian)察院移(yi)送起诉。2022年1月20日,大连市人民检(jian)察院以(yi)被告人吴某某、勾某、梁某、孙某某、刘某、邹某某、石某某、张某构(gou)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及(ji)吴某某等人构(gou)成其他犯(fan)罪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另(ling)经审查,对犯(fan)罪情节轻(qing)微,社会危害(hai)性不大的犯(fan)罪嫌(xian)疑人于某某、赵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指(zhi)控和证明犯(fan)罪
2022年3月3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对于被告人和辩(bian)护人提出的吴某某没有实施财务造假(jia)和违规披露行为,大数(shu)据分析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梁某在公开披露前不知道财务报告存在造假(jia)等意见,检(jian)察机关(guan)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举证质(zhi)证和答辩(bian)。
在举证阶段,公诉人针对吴某某没有组织、指(zhi)使财务造假(jia)的辩(bian)解,向法庭出示(shi)了指(zhi)控证明吴某某等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证据:一是卫星导航数(shu)据、甲公司真实扇贝(bei)采捕面积和底播面积复原图,以(yi)船(chuan)只采捕图、底播图、燃油补贴领取情况印证卫星复原图;二是根据复原面积还原的甲公司真实底播扇贝(bei)及(ji)采捕数(shu)据和对还原后(hou)的生产经营数(shu)据进行审计的报告,结转出真实的成本、营业外支出和利润,与甲公司披露的数(shu)据进行比较,计算出两者差(cha)额(e);三是虚假(jia)财务报告审批记录、信息披露公文审批记录,勾某、刘某、邹某某等犯(fan)罪嫌(xian)疑人供述及(ji)公司多名员工证言(yan),证明吴某某直(zhi)接向公司高(gao)管布置按月制造虚假(jia)盈利数(shu)据,明知财务数(shu)据均为虚假(jia),仍然签(qian)字确认的事实。上述证据完整(zheng)证明了吴某某等人财务造假(jia)并违规披露的犯(fan)罪事实。
在质(zhi)证阶段,针对大数(shu)据分析报告的证据资格,公诉人答辩(bian)指(zhi)出:一是从(cong)证据合法性上看,中科宇图是具有地理信息数(shu)据处理甲级资质(zhi)的地理信息服务商(shang),东海所是国家遥感中心(xin)渔业遥感部(bu)依托单位,在渔船(chuan)船(chuan)位数(shu)据监测与渔业信息服务方面具备出具大数(shu)据分析专业意见的资质(zhi)。两家单位出具的大数(shu)据分析报告均系中国证监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调取,取证过程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wu)十四条的规定,可以(yi)作为定案依据。二是从(cong)证据真实性上看,两家机构(gou)是根据采捕船(chuan)的航行轨(gui)迹还原客观(guan)采捕事实,测算出实际采捕面积,且采用不同(tong)的方法得出的三版采捕区域图差(cha)异不大。中国证监会以(yi)真实采捕面积为基础,采用甲公司的成本结转方法所核算的财务数(shu)据,能够与公安(an)机关(guan)委(wei)托作出的审计报告相互印证,应当予以(yi)采信。
在法庭辩(bian)论阶段,针对梁某的主观(guan)明知,公诉人答辩(bian)指(zhi)出:一是梁某作为甲公司分管海洋牧场群业务的常务副(fu)总裁,扇贝(bei)采捕、抽测、年终(zhong)盘点均由该(gai)业务群负责(ze),其了解2016年和2017年的真实生产经营情况;二是邹某某多次向其汇报组织财务人员通过增殖分公司进行财务造假(jia)的情况,其安(an)排工作人员编造扇贝(bei)死亡(wang)原因的“技术分析报告”,用于对外公开发布以(yi)掩盖虚假(jia)财务数(shu)据,对财务报告造假(jia)具有主观(guan)明知;三是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董事和高(gao)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zheng),梁某明知财务报告造假(jia)仍然在审核时签(qian)字同(tong)意公开披露,构(gou)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应承担相应刑事责(ze)任。
(四)处理结果
2022年10月3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吴某某犯(fan)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诈骗罪等罪数(shu)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wu)年,并处罚金九十二万元;认定勾某、梁某等被告人犯(fan)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分别判处一年十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与诈骗罪等罪名数(shu)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对部(bu)分被告人宣告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某、梁某等人提出上诉。2023年5月25日,辽宁省高(gao)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chi)原判。
【指(zhi)导意义】
(一)根据不同(tong)类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jia)特点构(gou)建(jian)相应指(zhi)控证明体(ti)系,依法严惩上市公司各类财务造假(jia)犯(fan)罪。上市公司财务造假(jia)手段多样,对于先虚增利润营造业绩,后(hou)虚减利润平账的行为,表面看似“纠错”,实为反复造假(jia),严重破坏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和诚信基础,损害(hai)投资者合法利益,应依法予以(yi)严惩。办理该(gai)类案件,应当根据不同(tong)类型上市公司源头(tou)性生产经营环节造假(jia)手段,紧扣证明关(guan)键点,以(yi)还原生产经营数(shu)据为基础,委(wei)托审计机构(gou)按照公司财务记账方法还原真实财务数(shu)据,与公开披露的财务数(shu)据对比,测算得出差(cha)额(e),准确认定财务造假(jia)并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犯(fan)罪事实。在无法获取原始生产经营数(shu)据的情况下,可以(yi)利用科学方法还原真实生产经营场景。涉(she)及(ji)养殖、种植(zhi)面积等,可以(yi)根据地理信息分析等科技手段进行测算。
(二)注重审查运用证券监督(du)管理机构(gou)在行政执法中收集的客观(guan)性证据材料。对于证券监督(du)管理机构(gou)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的书证、电子数(shu)据等客观(guan)性证据材料,可以(yi)作为指(zhi)控、认定犯(fan)罪的依据。要充分运用其他证据或者通过审计、鉴定等方式,对行政机关(guan)移(yi)送证据的真实性予以(yi)印证,确保全案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biao)准。
(三)准确认定财务造假(jia)涉(she)案人员的刑事责(ze)任,根据其在犯(fan)罪中的地位、作用等依法分类处理。对于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副(fu)总经理、财务负责(ze)人等高(gao)级管理人员,组织、指(zhi)使他人或者本人实施财务造假(jia)、违规披露行为,或者明知披露信息虚假(jia)仍在披露文件上签(qian)字确认的,应当依法从(cong)严追究刑事责(ze)任;对于组织、指(zhi)挥他人实施或者积极参与财务造假(jia)、违规披露行为的部(bu)门负责(ze)人等中层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ze)任;对于主观(guan)恶性不大,听(ting)从(cong)指(zhi)挥、参与犯(fan)罪程度较轻(qing)的部(bu)门负责(ze)人和一般员工,可以(yi)依法从(cong)轻(qing)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