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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专业客服人员为您提供退款服务,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可能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也是其服务水平和品牌形象提升的体现,要解决这些问题,为消费者营造良好的购物体验和服务保障,在现代科技高度发展的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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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全国统一申请退款客服电话少年游戏科技有限公司的客服热线,以便客服人员能够更快速地为其提供帮助,这种统一的联系方式不仅方便了用户,以便用户能够及时沟通与解决退款相关问题。
未成年统一全国客服电话的推出,公司与消费者之间更加紧密的联系和良好的互动,中公教育全国统一申请退款客服电话玩家和游戏公司之间的互动更加顺畅,以确保未成年玩家能够及时便捷地联系到客服人员进行退款申请,全国退款客服电话的设立还有助于提高未成年人对网络消费的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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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是一(yi)项具有危险性的体育运(yun)动。在发生事故时,当事人虽(sui)可以自甘风险规则作为抗辩理由,但(dan)这并未免除滑雪者应尽的注意义务,滑雪场经营管理者亦应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近期,海淀法院在一(yi)起(qi)案(an)件(jian)中,就判定违反滑雪规则的后方滑雪者承担赔偿责任(ren),滑雪场承担补充责任(ren)。
案(an) 情 简(jian) 介
原告李(li)佳(jia)诉称,其和爱人在某滑雪场初级雪道正常滑行(xing),当滑到初级雪道和高级雪道交汇处时,被告韩(han)冬突然从高级雪道以极快的速度从身后将(jiang)李(li)佳(jia)撞飞。李(li)佳(jia)当即便感觉左肩疼痛难忍(ren)、不能活动,送医后,诊断(duan)为左侧锁骨(gu)骨(gu)折并进行(xing)了内固定手术治(zhi)疗(liao),经鉴定构成十(shi)级伤残(can)(赔偿指数10%)。故李(li)佳(jia)诉至法院,要求韩(han)冬及滑雪场公(gong)司赔偿医疗(liao)费、住院伙食(shi)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wu)工费、残(can)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30余万元。
被告韩(han)冬辩称,其对李(li)佳(jia)受伤并无故意,与李(li)佳(jia)汇合时已尽力避让(rang)。事故发生后,韩(han)冬对李(li)佳(jia)进行(xing)施救、陪(pei)同就医,支付(fu)了部分医疗(liao)费。滑雪为高危运(yun)动,正常碰撞与受伤是不可避免的,本案(an)应当适用民法典1176条的自甘风险原则,韩(han)冬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没有希望或放(fang)任(ren)李(li)佳(jia)受伤。李(li)佳(jia)自身应承担相应损失。如需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
被告滑雪场公(gong)司辩称,李(li)佳(jia)受伤系(xi)因与韩(han)冬对撞造成,属于意外事故,与滑雪场设施设备没有关联性,滑雪场公(gong)司对于李(li)佳(jia)的受伤没有过错和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n)。滑雪场公(gong)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其边界,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李(li)佳(jia)和韩(han)冬均提到在雪道交汇处有教学(xue)人员,但(dan)是没有证据(ju)支持。即使有学(xue)员教学(xue),滑雪者更应负担注意义务,及时降速就不会出现此次事故。
法 院 审(shen) 理
法院经审(shen)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yi)千(qian)一(yi)百七十(shi)六条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第一(yi)千(qian)一(yi)百九十(shi)八条规定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qin)权责任(ren)。本案(an)争议焦点有二:一(yi)、李(li)佳(jia)和韩(han)冬在滑雪过程中是否尽到注意义务、韩(han)冬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二、滑雪场公(gong)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关于争议焦点一(yi),李(li)佳(jia)、韩(han)冬是否在滑雪过程中尽到注意义务,韩(han)冬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法院认为,双方作为具有多年雪龄(ling)的滑雪者应当对滑雪场张贴与广播的《滑雪者须知(zhi)》《滑雪者行(xing)为规范》等滑雪行(xing)为规则予以知(zhi)晓。各方均未能提交现场视频,根据(ju)庭审(shen)陈述(shu),李(li)佳(jia)系(xi)正常在初级雪道滑行(xing),韩(han)冬系(xi)从高级雪道转弯进入初级雪道。李(li)佳(jia)主张其摔倒的原因系(xi)韩(han)冬从高级滑雪道滑下时未能控(kong)制好速度,避让(rang)了教学(xue)人群,但(dan)是未能及时避让(rang)李(li)佳(jia),从后往前将(jiang)李(li)佳(jia)绊倒;韩(han)冬认可系(xi)李(li)佳(jia)在前,对李(li)佳(jia)摔伤的姿势、位置(zhi)以及身体受伤位置(zhi)均无异议,故在无相反证据(ju)的情况下,法院认为李(li)佳(jia)陈述(shu)的摔伤原因和过程具有高度可能性,对其陈述(shu)予以采信。
根据(ju)滑雪规则,前方滑雪者拥有优先使用雪道的权利,后方滑雪者应主动避让(rang)前方滑雪者,超越时应不危及前方滑雪者;滑雪者在进入两个雪道交汇处时应控(kong)制速度、保持警惕、避免冲撞,注意避让(rang)山上(shang)方正在滑行(xing)的其他滑雪者,不可形成阻挡。本案(an)中,韩(han)冬作为后方滑雪者和进入滑雪道交汇处的滑雪者,未尽到控(kong)制速度、避让(rang)前方滑行(xing)者以及交汇处山上(shang)方滑雪者的注意义务,其对于李(li)佳(jia)的摔伤虽(sui)不具有故意,但(dan)是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对李(li)佳(jia)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n)。
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根据(ju)《中国滑雪场所管理规定》,滑雪场应在雪道交汇处设施醒(xing)目的标识、提醒(xing)语等对滑雪者予以提醒(xing),并在交汇处雪道两侧和转弯处设置(zhi)安全网、防护垫(dian)等安全保障措施以保护滑雪者人身安全,但(dan)是滑雪场公(gong)司提交的现有证据(ju)并未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上(shang)述(shu)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根据(ju)当事人陈述(shu),交汇处不远(yuan)左侧雪道旁(pang)有一(yi)队教学(xue)人员。对此法院认为,滑雪场中有教学(xue)活动无可厚非,但(dan)是作为场地管理者应当保证滑雪者的人身安全,采取相应的隔离、提醒(xing)措施,防止教员、学(xue)员的教学(xue)行(xing)为妨碍滑雪活动。本案(an)中,教学(xue)人员所处位置(zhi)处在危险性较高的滑雪道交汇处,妨碍了韩(han)冬的正常滑雪行(xing)为,滑雪场公(gong)司对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李(li)佳(jia)遭受的损失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n)。
侵(qin)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法院根据(ju)鉴定报告以及各方提举的证据(ju)认定,李(li)佳(jia)产生各项损失包括(kuo)医疗(liao)费、住院伙食(shi)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wu)工费、鉴定费、伤残(can)赔偿金、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余万元,各方同意将(jiang)韩(han)冬垫(dian)付(fu)费用予以抵扣(kou)。
最(zui)终,法院判决韩(han)冬向李(li)佳(jia)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滑雪场公(gong)司对韩(han)冬的赔付(fu)义务承担补充责任(ren)。宣判后,韩(han)冬提出上(shang)诉,二审(shen)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一(yi)、侵(qin)权方对受害方损失存在重大过失承担赔偿责任(ren)
《民法典》第一(yi)千(qian)一(yi)百七十(shi)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yi)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xing)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qin)权责任(ren);但(dan)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ren)适用本法第一(yi)千(qian)一(yi)百九十(shi)八条至第一(yi)千(qian)二百零一(yi)条的规定。第一(yi)千(qian)一(yi)百九十(shi)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xing)、车站(zhan)、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gong)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zhong)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qin)权责任(ren)。因第三人的行(xing)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qin)权责任(ren);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n)。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ren)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体育运(yun)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应当适用自甘冒险规则,免除或减轻加害人的责任(ren)。但(dan)是,并不能由此得出在体育运(yun)动中造成他人损害一(yi)概不承担责任(ren)之结论,加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属于除外情形,应承担侵(qin)权责任(ren)。本案(an)涉及的滑雪系(xi)竞速类体育运(yun)动项目,属于国家体育行(xing)政管理部门确定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滑雪者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而滑雪者的注意义务范围主要由该项运(yun)动的运(yun)动规则所划定,并受到滑雪者的技术能力、反应能力、年龄(ling)经验和身体条件(jian)、场地环境等主客观条件(jian)的影响。
滑雪规则对于判断(duan)滑雪者的注意义务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国际雪联发布的《滑雪者行(xing)为规则》以及中国滑雪协会发布的《滑雪者须知(zhi)》对滑雪者行(xing)为予以了规范,根据(ju)上(shang)述(shu)规则,处在不同位置(zhi)的滑雪者的注意义务具有差异性。本案(an)中,李(li)佳(jia)作为前方滑行(xing)者对后方滑雪者的行(xing)为不具有可预见性,而韩(han)冬作为后方滑雪者对前方滑雪者具有较高注意义务,其从高级雪道向初级雪道汇入时,未能控(kong)制好速度、亦未及时避让(rang)前方滑雪者,其高速从前往后撞倒李(li)佳(jia),对李(li)佳(jia)遭受的损害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n);现有证据(ju)未能证明李(li)佳(jia)本人的行(xing)为对其损失的发生与扩大存在过错,故李(li)佳(jia)无需承担责任(ren)。
二、滑雪场地经营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责任(ren)
对于滑雪这项高危运(yun)动,滑雪场地的经营管理者对滑雪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采取必要措施维护滑雪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此国家体育总局专门制定了《中国滑雪场所管理规定》,设有专章规定了滑雪场的安全管理,该规定作为行(xing)业权威标准,滑雪场应严格对标、予以落实。本案(an)中,滑雪者系(xi)因第三人行(xing)为受伤,但(dan)是场地经营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形成了一(yi)定的原因力,依法应承担补充责任(ren),其承担责任(ren)后可向第三人追偿。法律规定补充责任(ren)这种责任(ren)承担方式更有利于保障受害人获得赔偿,亦对场地经营管理者起(qi)到了相应的警戒作用。
三、滑雪活动的风险提示
滑雪是一(yi)项高危运(yun)动,法院作出以下法律风险提示:1、对于滑雪者,应理性结合自身条件(jian)、健康状态以及经验能力选择合适的雪道,遵守滑雪规则,避免与他人发生冲撞;活动前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失;发生意外事故后,应及时固定证据(ju),留存现场照片、视频;2、对于滑雪场地的经营管理者,除了设置(zhi)常规的安全提示、安全保障措施外,应结合滑雪场地的地形特点,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地点予以特别关注,设置(zhi)相应的安全网、防护网、警示牌,对滑雪者予以提示和保护;设置(zhi)安全保障人员对雪道秩序予以管理,避免人员活动混乱(luan),发生意外事故时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文中均系(xi)化名)
文/ 邓可人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