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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mou)某(mou)等欺诈发行债券案,会计师(shi)主动指导造假;吴某(mou)某(mou)等人违规披(pi)露重(zhong)要信息案,安排工作人员编造扇贝死亡原(yuan)因掩盖虚假财务数据;蒋(jiang)某(mou)某(mou)内幕(mu)交易案,内幕(mu)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mu)消息提前卖出股票避(bi)免损失;赵某(mou)某(mou)等人操(cao)纵证券市场案,期货公司(si)资管部原(yuan)副总挪用资金为他人股票交易提供场外配资,操(cao)纵股票价格……
据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检察(cha)院”消息,2月(yue)21日,最高人民检察(cha)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召开“依法(fa)从严打击证券违法(fa)犯罪 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新闻发布(bu)会,发布(bu)最高检第五十五批指导性(xing)案例(证券犯罪主题),其中共有4个案例。曾(ceng)受到市场广泛关注的“獐子岛扇贝跑路案”入选该批指导性(xing)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cha)院党组成员、副检察(cha)长葛晓燕(yan)会上表示:“这次发布(bu)的最高检第55批指导性(xing)案例,涵(han)盖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披(pi)露、内幕(mu)交易、操(cao)纵证券市场等重(zhong)点打击领(ling)域,对上市公司(si)实控人、董事长、高管、金融从业(ye)人员、中介组织人员以及非法(fa)获取内幕(mu)信息人员等全链条追责,引导警示上市公司(si)、金融机构、中介组织等市场各方主体(ti)依法(fa)融资、合法(fa)交易、诚信经营、履职尽责,推(tui)动形成崇法(fa)守(shou)信的良好资本市场生态(tai)。”
发布(bu)会现场最高检官网
案例详情如下:
吴某(mou)某(mou)等人违规披(pi)露重(zhong)要信息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mou)某(mou),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i)原(yuan)董事长、总裁。
被告人梁某(mou),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i)原(yuan)总工程师(shi)、常务副总裁。
被告人勾某(mou),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i)原(yuan)财务总监。
被告人孙某(mou)某(mou)、刘(liu)某(mou),分别系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i)原(yuan)董事会秘书、原(yuan)财务总监助理;被告人邹某(mou)某(mou),系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i)海洋牧场群(qun)原(yuan)财务负责人;被告人石(shi)某(mou)某(mou)、张某(mou)及被不起诉人于某(mou)某(mou)、赵某(mou),系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i)增殖分公司(si)工作人员。
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i)(以下简称“甲公司(si)”)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si)。2016年(nian),因甲公司(si)已连(lian)续两年(nian)亏损,为防止公司(si)连(lian)续三年(nian)亏损被暂停上市,吴某(mou)某(mou)指使(shi)勾某(mou)组织人员进行财务造假以虚增利润。邹某(mou)某(mou)安排负责底播扇贝养殖的增殖分公司(si)人员张某(mou)、石(shi)某(mou)某(mou)具体(ti)修改“作业(ye)区域坐标”和“采捕亩数”,形成虚假的2016年(nian)度和2017年(nian)度《月(yue)底播贝采捕记录表》,以调减(jian)虾夷扇贝采捕面积,实际采捕面积从69.41万亩调减(jian)为55.48万亩,减(jian)少(shao)采捕成本。增殖分公司(si)人员于某(mou)某(mou)、赵某(mou)配合在该采捕记录表上签字,刘(liu)某(mou)将增殖分公司(si)上报的《月(yue)底播贝采捕记录表》汇总后形成报表,层报勾某(mou)、孙某(mou)某(mou)、梁某(mou)、吴某(mou)某(mou)审核同意后编入2016年(nian)财务报告,共虚减(jian)营业(ye)成本6000余万元(yuan)。吴某(mou)某(mou)还指使(shi)上述人员对部分海域已经不存在的扇贝应作核销处(chu)理的不作核销处(chu)理,虚减(jian)营业(ye)外支出7000余万元(yuan)。综上,在甲公司(si)公开披(pi)露的《2016年(nian)年(nian)度报告》中,共虚增利润1.3亿余元(yuan),占(zhan)当期披(pi)露利润总额的158.11%。
2017年(nian)末至2018年(nian)初,为了核销往年(nian)度的虚增利润,且为能够对2016年(nian)实际已经采捕但未作记录的隐瞒采捕区域重(zhong)新播种扇贝苗,吴某(mou)某(mou)指使(shi)上述公司(si)人员,调增虾夷扇贝采捕面积以增加采捕成本,实际采捕面积从54.91万亩调增为60.7万亩,虚增营业(ye)成本6000余万元(yuan)。另外,通过在上述隐瞒海域增设抽测点位(wei)、编造扇贝死亡的方式,对已采捕海域的扇贝进行虚假核销、减(jian)值,虚增营业(ye)外支出和资产减(jian)值损失2.1亿余元(yuan)。综上,在甲公司(si)公开披(pi)露的《2017年(nian)年(nian)度报告》中,共虚减(jian)利润2.7亿余元(yuan),占(zhan)当期披(pi)露利润总额的38.57%。
吴某(mou)某(mou)等人还犯诈骗罪、串通投(tou)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检察(cha)机关履职过程】
(一)审查(cha)逮捕
2021年(nian)4月(yue)27日、5月(yue)24日、7月(yue)20日,辽宁省大连(lian)市公安局先后以涉嫌违规披(pi)露重(zhong)要信息罪等对勾某(mou)、吴某(mou)某(mou)、邹某(mou)某(mou)等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大连(lian)市人民检察(cha)院认为,查(cha)清每月(yue)虾夷扇贝成本结转的依据即(ji)“当期实际采捕面积”是认定是否存在财务造假的关键。经审查(cha),中国证监会调取的甲公司(si)采捕船只的北斗导航海上航行定位(wei)信息,及其委托中科宇(yu)图股份有限公司(si)(以下简称“中科宇(yu)图”)、中国水产科学院东海所(以下简称“东海所”)根据导航定位(wei)信息还原(yuan)的采捕船只真实航行轨迹和真实采捕海域等关键证据,能够证明(ming)甲公司(si)2016年(nian)和2017年(nian)伪造并虚假披(pi)露采捕面积、捕捞(lao)成本与经营利润的犯罪事实,遂于2021年(nian)4月(yue)30日、5月(yue)31日、7月(yue)26日对吴某(mou)某(mou)等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同时,检察(cha)机关审查(cha)发现,吴某(mou)某(mou)等人到案后否认财务造假,拒不提供采捕船只航海日志、出海捕捞(lao)区域记录;办公系统中扇贝采捕面积和采捕成本的数据被人为销毁,反映篡改财务数据过程的微信聊(liao)天记录被删除;海底的抽测盘点情况(kuang)已无法(fa)再现,真实捕捞(lao)状况(kuang)不明(ming),不能认定账面记载的成本、利润是否真实。检察(cha)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继(ji)续开展针对性(xing)侦(zhen)查(cha)取证工作。一是调取北斗星(xing)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si)关于利用卫星(xing)定位(wei)数据复原(yuan)船只作业(ye)状态(tai)点位(wei)的原(yuan)理说明(ming),证明(ming)利用卫星(xing)数据复原(yuan)真实采捕海域的科学性(xing)与可行性(xing)。二是调取甲公司(si)船只采捕图、底播图、燃油补贴领(ling)取情况(kuang),审查(cha)其与卫星(xing)轨迹复原(yuan)图是否互相印证,查(cha)明(ming)复原(yuan)图的准确性(xing)。三是以卫星(xing)复原(yuan)采捕面积为基础,对甲公司(si)财务状况(kuang)进行全面审计,还原(yuan)真实财务数据,查(cha)明(ming)公开披(pi)露的年(nian)度报告对成本、营业(ye)外支出、利润等造假的具体(ti)数额。四是调取甲公司(si)公文审批单、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等书证,审查(cha)是否有吴某(mou)某(mou)和孙某(mou)某(mou)的签名,查(cha)明(ming)吴、孙二人的主观故意。
(二)审查(cha)起诉
2021年(nian)8月(yue)31日,大连(lian)市公安局根据继(ji)续侦(zhen)查(cha)提纲收集相关证据后,以吴某(mou)某(mou)、勾某(mou)、梁某(mou)、孙某(mou)某(mou)、刘(liu)某(mou)、邹某(mou)某(mou)、石(shi)某(mou)某(mou)、张某(mou)、于某(mou)某(mou)、赵某(mou)等人涉嫌违规披(pi)露重(zhong)要信息罪等向(xiang)大连(lian)市人民检察(cha)院移送起诉。2022年(nian)1月(yue)20日,大连(lian)市人民检察(cha)院以被告人吴某(mou)某(mou)、勾某(mou)、梁某(mou)、孙某(mou)某(mou)、刘(liu)某(mou)、邹某(mou)某(mou)、石(shi)某(mou)某(mou)、张某(mou)构成违规披(pi)露重(zhong)要信息罪,及吴某(mou)某(mou)等人构成其他犯罪向(xiang)大连(lian)市中级人民法(fa)院提起公诉。另经审查(cha),对犯罪情节轻微,社(she)会危害性(xing)不大的犯罪嫌疑人于某(mou)某(mou)、赵某(mou)依法(fa)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指控和证明(ming)犯罪
2022年(nian)3月(yue)31日,大连(lian)市中级人民法(fa)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对于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吴某(mou)某(mou)没有实施财务造假和违规披(pi)露行为,大数据分析(xi)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shi)用,梁某(mou)在公开披(pi)露前不知道财务报告存在造假等意见,检察(cha)机关有针对性(xing)地进行了举证质证和答辩。
在举证阶段,公诉人针对吴某(mou)某(mou)没有组织、指使(shi)财务造假的辩解(jie),向(xiang)法(fa)庭出示了指控证明(ming)吴某(mou)某(mou)等人违规披(pi)露重(zhong)要信息的证据:一是卫星(xing)导航数据、甲公司(si)真实扇贝采捕面积和底播面积复原(yuan)图,以船只采捕图、底播图、燃油补贴领(ling)取情况(kuang)印证卫星(xing)复原(yuan)图;二是根据复原(yuan)面积还原(yuan)的甲公司(si)真实底播扇贝及采捕数据和对还原(yuan)后的生产经营数据进行审计的报告,结转出真实的成本、营业(ye)外支出和利润,与甲公司(si)披(pi)露的数据进行比(bi)较,计算出两者(zhe)差额;三是虚假财务报告审批记录、信息披(pi)露公文审批记录,勾某(mou)、刘(liu)某(mou)、邹某(mou)某(mou)等犯罪嫌疑人供述及公司(si)多名员工证言,证明(ming)吴某(mou)某(mou)直接向(xiang)公司(si)高管布(bu)置按月(yue)制(zhi)造虚假盈利数据,明(ming)知财务数据均为虚假,仍然签字确认的事实。上述证据完整证明(ming)了吴某(mou)某(mou)等人财务造假并违规披(pi)露的犯罪事实。
在质证阶段,针对大数据分析(xi)报告的证据资格,公诉人答辩指出:一是从证据合法(fa)性(xing)上看,中科宇(yu)图是具有地理信息数据处(chu)理甲级资质的地理信息服务商,东海所是国家遥感中心渔业(ye)遥感部依托单位(wei),在渔船船位(wei)数据监测与渔业(ye)信息服务方面具备出具大数据分析(xi)专业(ye)意见的资质。两家单位(wei)出具的大数据分析(xi)报告均系中国证监会在行政执(zhi)法(fa)过程中依法(fa)调取,取证过程合法(fa),根据刑事诉讼法(fa)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二是从证据真实性(xing)上看,两家机构是根据采捕船的航行轨迹还原(yuan)客观采捕事实,测算出实际采捕面积,且采用不同的方法(fa)得出的三版采捕区域图差异不大。中国证监会以真实采捕面积为基础,采用甲公司(si)的成本结转方法(fa)所核算的财务数据,能够与公安机关委托作出的审计报告相互印证,应当予(yu)以采信。
在法(fa)庭辩论阶段,针对梁某(mou)的主观明(ming)知,公诉人答辩指出:一是梁某(mou)作为甲公司(si)分管海洋牧场群(qun)业(ye)务的常务副总裁,扇贝采捕、抽测、年(nian)终盘点均由该业(ye)务群(qun)负责,其了解(jie)2016年(nian)和2017年(nian)的真实生产经营情况(kuang);二是邹某(mou)某(mou)多次向(xiang)其汇报组织财务人员通过增殖分公司(si)进行财务造假的情况(kuang),其安排工作人员编造扇贝死亡原(yuan)因的“技术分析(xi)报告”,用于对外公开发布(bu)以掩盖虚假财务数据,对财务报告造假具有主观明(ming)知;三是根据证券法(fa)第八十二条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pi)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梁某(mou)明(ming)知财务报告造假仍然在审核时签字同意公开披(pi)露,构成违规披(pi)露重(zhong)要信息罪,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四)处(chu)理结果
2022年(nian)10月(yue)31日,大连(lian)市中级人民法(fa)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吴某(mou)某(mou)犯违规披(pi)露重(zhong)要信息罪,判处(chu)有期徒刑二年(nian)六个月(yue),并处(chu)罚金二十万元(yuan),与诈骗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zhi)行有期徒刑十五年(nian),并处(chu)罚金九十二万元(yuan);认定勾某(mou)、梁某(mou)等被告人犯违规披(pi)露重(zhong)要信息罪,分别判处(chu)一年(nian)十个月(yue)至一年(nian)七个月(yue)不等有期徒刑,与诈骗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zhi)行六年(nian)六个月(yue)至一年(nian)七个月(yue)不等有期徒刑,对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并处(chu)罚金。被告人吴某(mou)某(mou)、梁某(mou)等人提出上诉。2023年(nian)5月(yue)2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fa)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hui)上诉,维持原(yuan)判。
【指导意义】
(一)根据不同类型上市公司(si)财务造假特(te)点构建相应指控证明(ming)体(ti)系,依法(fa)严惩上市公司(si)各类财务造假犯罪。上市公司(si)财务造假手段多样,对于先虚增利润营造业(ye)绩,后虚减(jian)利润平账的行为,表面看似“纠错”,实为反复造假,严重(zhong)破坏资本市场信息披(pi)露制(zhi)度和诚信基础,损害投(tou)资者(zhe)合法(fa)利益,应依法(fa)予(yu)以严惩。办理该类案件,应当根据不同类型上市公司(si)源头性(xing)生产经营环节造假手段,紧扣(kou)证明(ming)关键点,以还原(yuan)生产经营数据为基础,委托审计机构按照公司(si)财务记账方法(fa)还原(yuan)真实财务数据,与公开披(pi)露的财务数据对比(bi),测算得出差额,准确认定财务造假并违规披(pi)露重(zhong)要信息的犯罪事实。在无法(fa)获取原(yuan)始生产经营数据的情况(kuang)下,可以利用科学方法(fa)还原(yuan)真实生产经营场景。涉及养殖、种植面积等,可以根据地理信息分析(xi)等科技手段进行测算。
(二)注重(zhong)审查(cha)运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行政执(zhi)法(fa)中收集的客观性(xing)证据材料。对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行政执(zhi)法(fa)和查(cha)办案件过程中依法(fa)收集的书证、电子数据等客观性(xing)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指控、认定犯罪的依据。要充分运用其他证据或者(zhe)通过审计、鉴定等方式,对行政机关移送证据的真实性(xing)予(yu)以印证,确保全案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ming)标准。
(三)准确认定财务造假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地位(wei)、作用等依法(fa)分类处(chu)理。对于公司(si)、企业(ye)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zhi)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指使(shi)他人或者(zhe)本人实施财务造假、违规披(pi)露行为,或者(zhe)明(ming)知披(pi)露信息虚假仍在披(pi)露文件上签字确认的,应当依法(fa)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组织、指挥他人实施或者(zhe)积极参与财务造假、违规披(pi)露行为的部门负责人等中层管理人员,应当依法(fa)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主观恶(e)性(xing)不大,听从指挥、参与犯罪程度较轻的部门负责人和一般(ban)员工,可以依法(fa)从轻处(chu)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