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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审结了一起某动画公司与虚拟主播“中之人”之间的(de)合(he)同纠纷案。虚拟主播的(de)真人扮演者因为不慎说出真名,被动画公司索赔(pei)30万元。法院经(jing)审理,酌定(ding)当(dang)事人赔(pei)偿3万元。
2023年9月,某动画公司为推广旗下(xia)原创动漫(man)作品,推出了一个虚拟主播角色,并与演员江某签订《合(he)作合(he)同》,约(yue)定(ding)由其担任虚拟主播角色幕后的(de)真人扮演者,作为“中之人”进行直播。案涉合(he)同明确要求江某不得泄露个人身份信息,如若虚拟主播身份被“开盒”则需支付违(wei)约(yue)金30万元。
《合(he)作合(he)同》所涉“开盒”,指虚拟主播“中之人”的(de)个人身份信息被公开。互联网对于“开盒”的(de)界定(ding),一般是指通过(guo)人肉(rou)搜索、盗取账号等手段,来定(ding)位“中之人”的(de)个人信息并公之于众的(de)行为。一旦被“开盒”,几乎意味着虚拟主播生涯的(de)终结。
“我在我在,我是江xx。”仅仅开播17天后,江某就在某次直播中主动说出了自(zi)己的(de)真实姓名。某动画公司认为此举导致“中之人”身份泄露,不仅造成直播计划中断(duan),虚拟主播形象受损,更使前期投入的(de)百万级(ji)动画项目(mu)濒临危机,要求解除合(he)同并向江某索赔(pei)30万元违(wei)约(yue)金。
江某则认为,自(zi)己在直播中说出名字的(de)行为并不构(gou)成“开盒”。当(dang)时直播间观众人数稀少,其口述的(de)姓名未在直播间显示字幕,无法与具体身份关联,不会对虚拟形象造成实质性影响。而且合(he)同中的(de)违(wei)约(yue)金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不合(he)理地加重其责任,公司在未遭受实际(ji)损失的(de)情况下(xia)要求其赔(pei)偿30万显失公平(ping)。同时,江某提出反诉,要求某动画公司支付自(zi)己直播期间的(de)酬金2000余元。
法院认为,本案焦点集中在三(san)点:一是《合(he)作合(he)同》是否为格式合(he)同;二是江某是否存在“开盒”的(de)违(wei)约(yue)行为;三(san)是江某是否应承担违(wei)约(yue)责任及违(wei)约(yue)责任的(de)承担方式。
关于合(he)同性质之争,法院经(jing)审理查明,合(he)同虽由某动画公司拟定(ding),但江某作为有经(jing)验、具备协商能力(li)的(de)演员,在签约(yue)前一周内多次提出修改意见,且合(he)同最终版本经(jing)双方电子签约(yue)确认,应视为双方平(ping)等协商的(de)结果。格式条款是当(dang)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xian)拟定(ding),并在订立合(he)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de)条款。江某与某动画公司这种(zhong)“预先(xian)拟定(ding)+协商修正”的(de)过(guo)程,不符合(he)《民法典(dian)》中“格式条款”未与对方协商的(de)核心要件。因此,合(he)同中约(yue)定(ding)的(de)违(wei)约(yue)金条款合(he)法有效。
关于“开盒”认定(ding)标准,法院采取缔约(yue)目(mu)的(de)、合(he)同内容、行业特(te)征(zheng)三(san)重标准综合(he)判断(duan)。合(he)同缔约(yue)目(mu)的(de)及内容层面,虚拟主播的(de)核心在于“中之人”身份保密(mi)。合(he)同明确约(yue)定(ding)因江某的(de)过(guo)失、故意行为导致虚拟主播被“开盒”的(de),属于违(wei)约(yue)行为。江某作为演员在直播中提及真实姓名,观众通过(guo)搜索可(ke)关联其公开信息,已违(wei)反保密(mi)义务(wu)。即便仅有少数观众在场,仍(reng)构(gou)成合(he)同约(yue)定(ding)的(de)“开盒”行为。行业特(te)征(zheng)层面,虚拟主播的(de)粉丝黏(nian)性高度依赖“中之人”所扮演的(de)虚拟形象的(de)神秘感。江某的(de)过(guo)失行为虽未造成大(da)规模泄露,但已破(po)坏角色人设的(de)完整性,易导致后续负(fu)面后果。该行为应被否定(ding)性评价(jia),法院认定(ding)江某本人需承担相(xiang)关法律责任。
关于损失界定(ding)问题,尽管合(he)同约(yue)定(ding)30万元违(wei)约(yue)金,但案涉虚拟主播流量(liang)非常小,尚未在网上形成热度,“开盒”行为尚未造成广泛影响,实际(ji)损失较小。且本案无法表现(xian)出粉丝受众对江某作为“中之人”的(de)高度黏(nian)性,虚拟主播与江某不具有“身份同一性”,案涉虚拟形象具有复用价(jia)值。同时某动画公司在停(ting)播后未积极寻找替代“中之人”,放任损失范(fan)围扩大(da),具有一定(ding)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he)考虑《合(he)作合(he)同》的(de)交易类型、履(lu)行情况、履(lu)行期间、当(dang)事人的(de)过(guo)错程度、直播数据、直播收益等情形下(xia),认定(ding)30万元违(wei)约(yue)金过(guo)分高于江某“开盒”给(gei)某动画公司造成的(de)实际(ji)损失。遵(zun)循公平(ping)原则和(he)诚(cheng)信原则进行衡(heng)量(liang),法院酌情确定(ding)江某向某动画公司赔(pei)偿违(wei)约(yue)金3万元,并驳回江某的(de)反诉请求,认定(ding)其违(wei)约(yue)后无权主张酬金。
该案二审维持原判,现(xian)已生效。
通讯员 吴可(ke)加 邓琳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ji)/胡克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