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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逸花提前还款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2025-02-25 07: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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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是一项具有危险性的体育运(yun)动。在发生事故时(shi),当事人虽(sui)可以自甘风(feng)险规则作为抗辩理由,但这并未免除(chu)滑雪者应尽的注意义务(wu),滑雪场经营管理者亦(yi)应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wu)。近期,海淀法院在一起案件中,就判定违反滑雪规则的后方滑雪者承担赔偿(chang)责任,滑雪场承担补充责任。

案 情(qing) 简 介(jie)

原告李佳诉称,其和(he)爱人在某滑雪场初级雪道正常(chang)滑行(xing),当滑到初级雪道和(he)高级雪道交(jiao)汇处时(shi),被告韩冬突然从高级雪道以极快的速度从身后将李佳撞飞。李佳当即便感觉(jue)左肩疼痛难忍、不能活动,送医后,诊断为左侧锁骨骨折并进行(xing)了内固(gu)定手术(shu)治(zhi)疗(liao),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赔偿(chang)指数10%)。故李佳诉至法院,要求韩冬及滑雪场公司赔偿(chang)医疗(liao)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chang)金、鉴定费、精神损(sun)害抚慰金、交(jiao)通费共计30余万元。

被告韩冬辩称,其对李佳受(shou)伤并无故意,与李佳汇合时(shi)已尽力避让。事故发生后,韩冬对李佳进行(xing)施救、陪同就医,支(zhi)付了部分医疗(liao)费。滑雪为高危运(yun)动,正常(chang)碰撞与受(shou)伤是不可避免的,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1176条的自甘风(feng)险原则,韩冬不存(cun)在故意和(he)重大过(guo)失,没有希望或放任李佳受(shou)伤。李佳自身应承担相应损(sun)失。如(ru)需赔偿(chang),应以实际损(sun)失为限(xian)。

被告滑雪场公司辩称,李佳受(shou)伤系因与韩冬对撞造成,属于意外事故,与滑雪场设施设备没有关联性,滑雪场公司对于李佳的受(shou)伤没有过(guo)错(cuo)和(he)过(guo)失,不应承担赔偿(chang)责任。滑雪场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wu)有其边界,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wu)。李佳和(he)韩冬均提(ti)到在雪道交(jiao)汇处有教学人员,但是没有证据支(zhi)持。即使有学员教学,滑雪者更应负担注意义务(wu),及时(shi)降速就不会出现此次事故。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ren)为,《中华人民共和(he)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自甘风(feng)险规则,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wu)的侵(qin)权责任。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李佳和(he)韩冬在滑雪过(guo)程中是否尽到注意义务(wu)、韩冬是否存(cun)在故意或重大过(guo)失;二、滑雪场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wu)。

关于争议焦点一,李佳、韩冬是否在滑雪过(guo)程中尽到注意义务(wu),韩冬是否存(cun)在重大过(guo)失。法院认(ren)为,双方作为具有多年雪龄的滑雪者应当对滑雪场张贴与广播的《滑雪者须知(zhi)》《滑雪者行(xing)为规范》等滑雪行(xing)为规则予以知(zhi)晓。各方均未能提(ti)交(jiao)现场视(shi)频(pin),根据庭审陈述,李佳系正常(chang)在初级雪道滑行(xing),韩冬系从高级雪道转弯进入初级雪道。李佳主张其摔(shuai)倒的原因系韩冬从高级滑雪道滑下时(shi)未能控制好(hao)速度,避让了教学人群,但是未能及时(shi)避让李佳,从后往前将李佳绊倒;韩冬认(ren)可系李佳在前,对李佳摔(shuai)伤的姿势、位置以及身体受(shou)伤位置均无异议,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qing)况下,法院认(ren)为李佳陈述的摔(shuai)伤原因和(he)过(guo)程具有高度可能性,对其陈述予以采(cai)信。

根据滑雪规则,前方滑雪者拥有优先使用雪道的权利,后方滑雪者应主动避让前方滑雪者,超越时(shi)应不危及前方滑雪者;滑雪者在进入两(liang)个雪道交(jiao)汇处时(shi)应控制速度、保持警惕、避免冲撞,注意避让山上方正在滑行(xing)的其他滑雪者,不可形成阻挡。本案中,韩冬作为后方滑雪者和(he)进入滑雪道交(jiao)汇处的滑雪者,未尽到控制速度、避让前方滑行(xing)者以及交(jiao)汇处山上方滑雪者的注意义务(wu),其对于李佳的摔(shuai)伤虽(sui)不具有故意,但是存(cun)在重大过(guo)失,应当对李佳因此遭受(shou)的损(sun)失承担赔偿(chang)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ren)为,根据《中国滑雪场所管理规定》,滑雪场应在雪道交(jiao)汇处设施醒目(mu)的标识、提(ti)醒语等对滑雪者予以提(ti)醒,并在交(jiao)汇处雪道两(liang)侧和(he)转弯处设置安全网、防护垫等安全保障措施以保护滑雪者人身安全,但是滑雪场公司提(ti)交(jiao)的现有证据并未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上述安全保障义务(wu),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guo)。另根据当事人陈述,交(jiao)汇处不远左侧雪道旁有一队教学人员。对此法院认(ren)为,滑雪场中有教学活动无可厚非,但是作为场地(di)管理者应当保证滑雪者的人身安全,采(cai)取相应的隔离、提(ti)醒措施,防止教员、学员的教学行(xing)为妨碍滑雪活动。本案中,教学人员所处位置处在危险性较(jiao)高的滑雪道交(jiao)汇处,妨碍了韩冬的正常(chang)滑雪行(xing)为,滑雪场公司对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wu),对李佳遭受(shou)的损(sun)失具有过(guo)错(cuo),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qin)害他人造成人身损(sun)害的,应当赔偿(chang)损(sun)失。法院根据鉴定报告以及各方提(ti)举的证据认(ren)定,李佳产生各项损(sun)失包括医疗(liao)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伤残赔偿(chang)金、交(jiao)通费以及精神损(sun)害抚慰金共计20余万元,各方同意将韩冬垫付费用予以抵扣。

最终,法院判决韩冬向李佳赔偿(chang)各项损(sun)失共计20万元,滑雪场公司对韩冬的赔付义务(wu)承担补充责任。宣判后,韩冬提(ti)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一、侵(qin)权方对受(shou)害方损(sun)失存(cun)在重大过(guo)失承担赔偿(chang)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can)加具有一定风(feng)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can)加者的行(xing)为受(shou)到损(sun)害的,受(shou)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can)加者承担侵(qin)权责任;但是,其他参(can)加者对损(sun)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guo)失的除(chu)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xing)、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wu),造成他人损(sun)害的,应当承担侵(qin)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xing)为造成他人损(sun)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qin)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wu)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zhui)偿(chang)。

体育运(yun)动中发生的人身损(sun)害,应当适用自甘冒险规则,免除(chu)或减轻加害人的责任。但是,并不能由此得出在体育运(yun)动中造成他人损(sun)害一概不承担责任之结论,加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guo)失的,属于除(chu)外情(qing)形,应承担侵(qin)权责任。本案涉及的滑雪系竞速类体育运(yun)动项目(mu),属于国家(jia)体育行(xing)政(zheng)管理部门确定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mu),滑雪者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wu)。而(er)滑雪者的注意义务(wu)范围主要由该项运(yun)动的运(yun)动规则所划定,并受(shou)到滑雪者的技术(shu)能力、反应能力、年龄经验和(he)身体条件、场地(di)环境等主客观(guan)条件的影响。

滑雪规则对于判断滑雪者的注意义务(wu)具有重要的参(can)考价值。国际雪联发布的《滑雪者行(xing)为规则》以及中国滑雪协会发布的《滑雪者须知(zhi)》对滑雪者行(xing)为予以了规范,根据上述规则,处在不同位置的滑雪者的注意义务(wu)具有差异性。本案中,李佳作为前方滑行(xing)者对后方滑雪者的行(xing)为不具有可预见性,而(er)韩冬作为后方滑雪者对前方滑雪者具有较(jiao)高注意义务(wu),其从高级雪道向初级雪道汇入时(shi),未能控制好(hao)速度、亦(yi)未及时(shi)避让前方滑雪者,其高速从前往后撞倒李佳,对李佳遭受(shou)的损(sun)害具有重大过(guo)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chang)责任;现有证据未能证明李佳本人的行(xing)为对其损(sun)失的发生与扩大存(cun)在过(guo)错(cuo),故李佳无需承担责任。

二、滑雪场地(di)经营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wu)承担补充责任

对于滑雪这项高危运(yun)动,滑雪场地(di)的经营管理者对滑雪者的人身财(cai)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wu),应采(cai)取必要措施维护滑雪者的人身财(cai)产安全。对此国家(jia)体育总(zong)局专门制定了《中国滑雪场所管理规定》,设有专章规定了滑雪场的安全管理,该规定作为行(xing)业权威标准,滑雪场应严格对标、予以落实。本案中,滑雪者系因第三人行(xing)为受(shou)伤,但是场地(di)经营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wu),亦(yi)形成了一定的原因力,依法应承担补充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zhui)偿(chang)。法律规定补充责任这种(zhong)责任承担方式更有利于保障受(shou)害人获得赔偿(chang),亦(yi)对场地(di)经营管理者起到了相应的警戒作用。

三、滑雪活动的风(feng)险提(ti)示

滑雪是一项高危运(yun)动,法院作出以下法律风(feng)险提(ti)示:1、对于滑雪者,应理性结合自身条件、健康状态以及经验能力选择(ze)合适的雪道,遵(zun)守滑雪规则,避免与他人发生冲撞;活动前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人身财(cai)产损(sun)失;发生意外事故后,应及时(shi)固(gu)定证据,留存(cun)现场照片、视(shi)频(pin);2、对于滑雪场地(di)的经营管理者,除(chu)了设置常(chang)规的安全提(ti)示、安全保障措施外,应结合滑雪场地(di)的地(di)形特点,对于存(cun)在安全风(feng)险的地(di)点予以特别关注,设置相应的安全网、防护网、警示牌,对滑雪者予以提(ti)示和(he)保护;设置安全保障人员对雪道秩序予以管理,避免人员活动混乱(luan),发生意外事故时(shi)及时(shi)采(cai)取救助措施。

(文中均系化名(ming))

文/ 邓可人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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