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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时没有通知债权人 能(neng)主张自己(ji)的权利吗?
关联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可以要求关联公司对债务(wu)承担连带责(ze)任吗?
公司注销登记自行清算(suan)时没通知债权人,能(neng)要求清算(suan)组成员承担赔偿(chang)责(ze)任吗?
2月20日,北京西城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结合典型案例进行释法:公司减资时,股东对公司是否通知已知债权人应(ying)尽到合理注意义务(wu);关联公司之(zhi)间构成人格混同、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wei)的,需对公司债务(wu)承担连带责(ze)任;公司注销前自行清算(suan)时,未书(shu)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的,清算(suan)组成员对此应(ying)承担赔偿(chang)责(ze)任。针对相(xiang)关交易和法律风险,法官(guan)也(ye)给出了针对性建(jian)议。
在瞬息万(wan)变的市场环境中,如(ru)何在不确定性中寻(xun)找确定性,如(ru)何为(wei)市场交易的各方主体提(ti)供相(xiang)对清晰、稳定的交易预期,如(ru)何让交易双方放心交易、让企业(ye)放手发(fa)展,对于培育和激发(fa)市场活力、增强(qiang)发(fa)展内生动力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然而,北京西城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fa)现,部分公司股东在出资、经营、清算(suan)等环节存在一定问(wen)题,极(ji)易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引(yin)发(fa)交易和法律风险。
2月20日,西城法院召开“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ze)任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通过(guo)梳理近年来西城法院审理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ze)任纠纷案件的总体情(qing)况,发(fa)布典型案例及法官(guan)建(jian)议,以期为(wei)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提(ti)供依法、妥(tuo)善、高效的司法救济,助力打(da)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西城法院地处首(shou)都功能(neng)核心区(qu)、国(guo)家金融业(ye)发(fa)展重要地区(qu),辖区(qu)内公司数量众(zhong)多。据西城法院副院长毕菲介绍,2021年至2024年,西城法院审结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相(xiang)关案件356件,案件数量总体呈现上升趋势。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具体情(qing)形一般可分为(wei)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股东存在过(guo)度支配(pei)与控制、公司资本显(xian)著不足与股东出资瑕疵、一人有限公司财产(chan)混同、公司注销未按法定程(cheng)序清算(suan)等类型,其中股东出资瑕疵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案件中占比最高,主要包括出资不足、抽逃出资、虚假出资以及违法减资等。
这类案件呈现出案件数量大,类型化特征较(jiao)为(wei)明显(xian);事实认定难,举证责(ze)任认定更需审慎;调解占比低,矛盾纠纷化解存在难度等特点。针对以上特点,西城法院充分发(fa)挥商事审判职能(neng)作(zuo)用,形成特色审判机制,重点从深化立审执兼(jian)顾,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加(jia)强(qiang)实质审查,定期梳理类型化特点;开展普法宣传,发(fa)挥类案裁判示范指引(yin)作(zuo)用等三方面促进公平高效化解此类纠纷案件,助力打(da)造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通报会上,西城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庭长李岳(yue)鹏通报了五个典型案例。在案例一和案例二中,明确了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违法减资等出资瑕疵情(qing)形的,应(ying)当在抽逃出资、违法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wu)不能(neng)清偿(chang)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补(bu)充赔偿(chang)责(ze)任。在案例三中介绍了《公司法》规定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wei),利用关联公司,混淆业(ye)务(wu)资金导致财产(chan)边界不清晰的,允许债权人向滥用法人独立地位(wei)的股东主张权利。在案例四(si)中阐释了在审查一人公司是否存在股东与公司财产(chan)混同的情(qing)形时,应(ying)适用举证责(ze)任倒(dao)置规则,即股东不能(neng)证明公司财产(chan)独立于股东自己(ji)财产(chan)的,应(ying)当对公司债务(wu)承担连带责(ze)任。在案例五中说明了公司清算(suan)时,清算(suan)组应(ying)当书(shu)面通知已知债权人,未履行通知义务(wu)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chang),债权人可以主张清算(suan)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chang)责(ze)任。
随后,西城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副庭长田静霆发(fa)布法官(guan)建(jian)议:一是股东应(ying)认真履行股东的各项义务(wu),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wu),避免抽逃出资和非法减资。股东应(ying)在公司章程(cheng)中根据经营计划,实事求是地合理调整出资期限,保证出资满足公司的经营需要,确保公司财产(chan)与个人财产(chan)相(xiang)互独立。二是公司应(ying)进一步完(wan)善内部治理结构,通过(guo)合规管理尽可能(neng)避免有限责(ze)任被(bei)滥用。公司应(ying)当时刻了解并确认股东出资情(qing)况,在需要减资时审慎依法地履行必要的法律程(cheng)序。对于一人有限责(ze)任公司更是要建(jian)立完(wan)整独立的财务(wu)制度,避免公司过(guo)度依赖股东的临时拆借资金。三是债权人要谨慎选择交易对象,审查交易相(xiang)对方的偿(chang)债能(neng)力。通过(guo)各类公开信息,如(ru)国(guo)家企业(ye)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解交易相(xiang)对方的基本情(qing)况,对其偿(chang)债能(neng)力进行审查。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通讯员 袁慧 田静霆
编辑/刘忠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