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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驿付pos机客服电话
2025-02-23 14:37:30
星驿付pos机客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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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yi)步(bu)推动(dong)深圳市功能(neng)型无人车产(chan)业规模化发展,《深圳市关于进一(yi)步(bu)扩大试点(dian)范围加快推进功能(neng)型无人车高(gao)质(zhi)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公开(kai)征求意见稿)》公开(kai)征求意见。其中提到,统筹推进,试点(dian)先行。发挥市级(ji)层(ceng)面统筹协调作用(yong),整体(ti)推进功能(neng)型无人车运营试点(dian)管理工作。加快搭建功能(neng)型无人车监管平台(tai),基于平台(tai)实现(xian)功能(neng)型无人车运行数据的统一(yi)接入,强化安全管理,保障道(dao)路交通安全。市级(ji)层(ceng)面结合功能(neng)型无人车应用(yong)场景,统筹做好功能(neng)型无人车规模引导工作,逐步(bu)提高(gao)功能(neng)型无人车在(zai)城市物流(liu)、环卫等领域夜间作业车辆(liang)的占(zhan)有率(lu),实现(xian)提质(zhi)增效。

深圳市关于进一(yi)步(bu)扩大试点(dian)范围加快推进功能(neng)型无人车高(gao)质(zhi)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公开(kai)征求意见稿)

功能(neng)型无人车出现(xian)以来,深圳市积极推动(dong)小规模、区域化、多场景的应用(yong)试点(dian),推动(dong)产(chan)品(pin)、技(ji)术等方面取得了较(jiao)大突破。目前,功能(neng)型无人车已基本具备在(zai)全市范围内开(kai)展进一(yi)步(bu)试点(dian)应用(yong)的技(ji)术基础与产(chan)品(pin)条(tiao)件。

为进一(yi)步(bu)推动(dong)全市功能(neng)型无人车产(chan)业规模化发展,促进构建完善的管理机制,培育高(gao)效的监管能(neng)力,探索可行的商业模式,进一(yi)步(bu)为功能(neng)型无人车在(zai)城市物流(liu)、环卫等领域的商业化、规模化应用(yong)积累经验,打(da)造(zao)功能(neng)型无人车产(chan)业集群,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yi)、总体(ti)要求

(一(yi))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guo)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shen),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shu)记(ji)对广东(dong)、深圳系(xi)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shen),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zhi)生产(chan)力体(ti)制机制、加强新领域新赛道(dao)制度供(gong)给的决策部署,促进无人驾驶技(ji)术与交通运输、城市服务深度融合,助力功能(neng)型无人车产(chan)业在(zai)深圳集聚发展,鼓励基于夜间道(dao)路高(gao)质(zhi)量时空资源,聚焦夜间无人物流(liu)配送(仓(cang)到仓(cang)运输)、无人夜间环卫清扫(sao)(道(dao)路清扫(sao))等场景的探索应用(yong),打(da)造(zao)功能(neng)型无人车高(gao)质(zhi)量发展先行示范城市。

(二)基本原则

统筹推进,试点(dian)先行。发挥市级(ji)层(ceng)面统筹协调作用(yong),整体(ti)推进功能(neng)型无人车运营试点(dian)管理工作。

统一(yi)监管,安全可控。加快搭建功能(neng)型无人车监管平台(tai),基于平台(tai)实现(xian)功能(neng)型无人车运行数据的统一(yi)接入,强化安全管理,保障道(dao)路交通安全。

统一(yi)标识,有序发展。统一(yi)全市功能(neng)型无人车车辆(liang)标识样式,拓展利用(yong)夜间道(dao)路时空资源,加强功能(neng)型无人车上(shang)路通行管理,维(wei)护道(dao)路交通秩序,循序渐进地推进试点(dian)工作。

强化管理,平稳规范。明(ming)确由具备相应业务资质(zhi)的主体(ti)申请使用(yong)功能(neng)型无人车开(kai)展无人物流(liu)、环卫等服务或者作业,严格规范申请要求与试点(dian)管理工作,促进行业平稳、规范发展。

分类指导,提质(zhi)增效。市级(ji)层(ceng)面结合功能(neng)型无人车应用(yong)场景,统筹做好功能(neng)型无人车规模引导工作,逐步(bu)提高(gao)功能(neng)型无人车在(zai)城市物流(liu)、环卫等领域夜间作业车辆(liang)的占(zhan)有率(lu),实现(xian)提质(zhi)增效。

二、适(shi)用(yong)范围

本意见适(shi)用(yong)于深圳市范围内物流(liu)、环卫功能(neng)型无人车运营试点(dian)管理。

(一(yi))功能(neng)型无人车是指具备无人驾驶功能(neng)的电动(dong)轮式车辆(liang),能(neng)够在(zai)无需(xu)人工主动(dong)操(cao)作的情况(kuang)下,实现(xian)在(zai)道(dao)路上(shang)自动(dong)、安全行驶,包括无人物流(liu)车、无人环卫车等。

(二)运营试点(dian)是指以探索商业模式为目的,在(zai)城市道(dao)路、区域范围内用(yong)于社会车辆(liang)通行的各类道(dao)路进行的无人物流(liu)、环卫等服务或者作业的试点(dian)活动(dong)。

三、组织架构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功能(neng)型无人车高(gao)质(zhi)量发展试点(dian)工作,解决功能(neng)型无人车运营试点(dian)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问题;负责组织各相关单位对初步(bu)审核通过的申请进行联合审议;负责车辆(liang)标识发放(fang)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办理功能(neng)型无人物流(liu)车试点(dian)申请;负责完善智能(neng)网联汽车政府监管平台(tai)实现(xian)功能(neng)型无人车数据接入工作;负责优(you)化停车管理,实现(xian)功能(neng)型无人车辆(liang)自动(dong)识别抬杆。

市城管和综(zong)合执法部门负责办理功能(neng)型无人环卫车试点(dian)申请。

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无标识功能(neng)型无人车上(shang)路行驶执法,负责涉功能(neng)型无人车的交通事故调查处置。

各区政府(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辖(xia)区内功能(neng)型无人车高(gao)质(zhi)量发展试点(dian)日常管理、安全应急及产(chan)业发展等工作。

四、申请条(tiao)件及流(liu)程

(一(yi))申请条(tiao)件

1.申请主体(ti)是指提出功能(neng)型无人车运营试点(dian)申请、组织功能(neng)型无人车运营试点(dian)活动(dong)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或者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ti),应当按照国(guo)家及深圳市有关规定取得从事城市物流(liu)、环卫等业务的相关资质(zhi)。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ti)申请主体(ti),各单位还应当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qin)权(quan)责任划分的协议。

2.申请主体(ti)应当提交运营服务能(neng)力报告,报告至少包括申请主体(ti)情况(kuang)介绍,运营服务团队(dui)说明(ming)、安全保障团队(dui)说明(ming)、运营管理制度说明(ming)等内容(详见附(fu)件1)。

3.申请主体(ti)应当提交功能(neng)型无人车运营试点(dian)方案,其中,试点(dian)方案至少包括试点(dian)场景、试点(dian)区域及路段、时间、规模、车辆(liang)行驶规则、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shi)等内容(详见附(fu)件2)。

4.申请主体(ti)应当结合功能(neng)型无人车运营过程中可能(neng)面临的风险因素,为不同类型的车辆(liang)购置匹配的商业保险。属无人环卫车应用(yong)试点(dian)的,为每台(tai)车辆(liang)购买不低于100万元(yuan)的商业保险;属无人物流(liu)车应用(yong)试点(dian)的,为每台(tai)车辆(liang)购买不低于300万元(yuan)的商业保险。

5.首次(ci)在(zai)深圳市申请开(kai)展运营试点(dian)的车型应当在(zai)国(guo)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自动(dong)驾驶功能(neng)检测项目(详见附(fu)件3),并取得相应检测报告;同型号、同型式的车辆(liang)可按照抽检比例进行检测,首次(ci)抽检比例10%。

6.车辆(liang)应当具备车辆(liang)状(zhuang)态记(ji)录、存储及在(zai)线监控功能(neng),能(neng)实时回传车辆(liang)标识、控制模式、位置、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信息至政府监管平台(tai),并自动(dong)记(ji)录和存储车辆(liang)事故或者失效状(zhuang)况(kuang)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二)申请流(liu)程

1.提交申请。申请主体(ti)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性自我声明(ming)》(详见附(fu)件4)以及相关申请材料。其中,属无人物流(liu)车应用(yong)试点(dian)的,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交申请,属无人环卫车应用(yong)试点(dian)的,向市城管和综(zong)合执法部门提交申请。

2.审核确认。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zai)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具备市政公用(yong)工程、公路等交通专业领域工程咨询甲(jia)级(ji)资质(zhi)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请主体(ti)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初步(bu)审核不通过的,市行业主管部门需(xu)向申请主体(ti)反馈书(shu)面意见,明(ming)确指出审核不通过的原因,申请主体(ti)按照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方可再次(ci)提交申请;初步(bu)审核通过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反馈初步(bu)审核结果。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市交通运输、城管和综(zong)合执法、公安交警等部门,对初步(bu)审核通过的申请进行联合审议。市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联合审议情况(kuang)对《安全性自我声明(ming)》确认盖章。

3.标识发放(fang)。联合审议通过的,申请主体(ti)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领与试点(dian)申请功能(neng)型无人车一(yi)一(yi)对应的车辆(liang)标识(样式详见附(fu)件5)。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车辆(liang)标识的制作及发放(fang)。

五、试点(dian)要求

(一(yi))试点(dian)主体(ti)应当严格按照已确认的运营试点(dian)方案,使用(yong)取得车辆(liang)标识的功能(neng)型无人车在(zai)机动(dong)车道(dao)或者非机动(dong)车道(dao)开(kai)展运营试点(dian)活动(dong),遵守道(dao)路交通通行规则,保障道(dao)路交通安全。

(二)试点(dian)主体(ti)因业务需(xu)要,拟申请新增车辆(liang)规模或试点(dian)区域道(dao)路的,应当按照本意见“四、申请条(tiao)件及流(liu)程”的要求提交申请。

(三)试点(dian)主体(ti)如需(xu)续期的,应当在(zai)运营试点(dian)有效期满(man)前15个工作日内,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续期。

(四)试点(dian)主体(ti)通过租赁车辆(liang)开(kai)展相关活动(dong)的,租赁期限应当大于运营试点(dian)有效期。

(五)试点(dian)主体(ti)应当按照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网络安全等级(ji)保护制度,提高(gao)网络安全保护水平;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发生或者可能(neng)发生涉及国(guo)家安全、个人信息等数据泄露(lu)、损(sun)毁、丢失等情况(kuang)的,试点(dian)主体(ti)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shi),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yong)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试点(dian)主体(ti)应当根据功能(neng)型无人车投放(fang)规模及运营试点(dian)情况(kuang),优(you)化调整服务运载工具,促进城市物流(liu)配送、环卫清洁等服务及作业提质(zhi)增效。

(七)车辆(liang)在(zai)开(kai)展运营试点(dian)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试点(dian)主体(ti)应当立即暂停事故车辆(liang)运行、报警并派(pai)员现(xian)场处置,主动(dong)配合市行业主管部门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等工作。并将事故发生前后的视频信息提交并形成事故分析报告,报市相关行业主管、公安交警等部门以及相关区政府备案。

(八(ba))如试点(dian)主体(ti)存在(zai)严重违规行为、发生致人死亡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出现(xian)其他可能(neng)会对国(guo)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财产(chan)安全造(zao)成重大危害的情形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暂停或者终止该(gai)试点(dian)主体(ti)的试点(dian)活动(dong)。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kai)展深度调查,查找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推动(dong)问题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六、保障措施(shi)

(一(yi))加强市区协同。建立市、区协同管理机制,各区政府依据本意见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功能(neng)型无人车安全应急、产(chan)业发展等管理政策,支撑辖(xia)区内功能(neng)型无人车运营试点(dian)活动(dong)的日常管理及发展。本意见实施(shi)前已在(zai)各区开(kai)展无人物流(liu)配送、无人环卫清扫(sao)等应用(yong)试点(dian)的,申请主体(ti)应当按照本意见管理规定,自本意见生效起三个月内提交申请材料并重新获取车辆(liang)标识。

(二)加强动(dong)态评估。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每三个月对功能(neng)型无人车运营试点(dian)工作进行动(dong)态评估,并将试点(dian)情况(kuang)报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结合评估情况(kuang),会同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动(dong)态调整试点(dian)车辆(liang)规模,并适(shi)时优(you)化管理机制或相关管理措施(shi)。

(三)加强安全保障。市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行业功能(neng)型无人车运行范围、时间及安全注意事项等信息,合理设置停放(fang)站点(dian)、标志标识,确保道(dao)路交通运行通畅有序,保障道(dao)路交通安全。

(四)加强宣传推广。全方位、多渠道(dao)加强对功能(neng)型无人车技(ji)术的公众教(jiao)育和普及工作,为全市功能(neng)型无人车应用(yong)发展营造(zao)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附(fu)则

(一(yi))本意见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shi),有效期三年。

(二)在(zai)公园、广场、工业园区、产(chan)业园区、会展中心、体(ti)育场馆、绿道(dao)、碧道(dao)等相对独立的区域开(kai)展服务或者作业的功能(neng)型无人车,无需(xu)按照本意见进行申请,具体(ti)规定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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